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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杀害乡干部 被鉴定精神障碍但作案时精神正常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2018-08-31 09:01:36
[摘要]8月30日,63岁的明经国第二次走上法庭受审。在第一次庭审时,公诉人认为,现场并未发生强拆,之后发生血案和拆除房屋之间没有关联,被害人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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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63岁的明经国第二次走上法庭受审。他被指控杀害了乡人大主席,作案工具是一把镰铲。

  明经国是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的农民。2017年3月17日,他用镰铲将在现场监督拆除“空心房”的乡人大主席卓宇砸倒致死。

  2017年9月,明经国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1月16日,此案在赣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那次庭审中,明经国的辩护律师申请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法院遂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

  8月30日的庭审,是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公诉人出示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份鉴定意见书是2018年4月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明经国患依赖综合症,案发期间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出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书是今年7月13日作出的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明经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症)、依赖综合症,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据辩护律师刘文华介绍,明经国2015年曾被人殴打导致颅脑外伤。

  公诉人根据鉴定结论指出,明经国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刘文华则称,鉴定意见显示明经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这肯定会影响他对行为的控制力。”刘文华认为,案发时,不排除明经国的精神障碍导致他情绪失控,对行为的控制力下降。

  明经国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控辩双方存在分歧。起诉书显示,检方认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辩护律师则认为,明经国击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有防卫过当情节,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案发之前,明经国的房屋是否遭遇强拆,死者是否存在过错?

  8月30日的庭审历时四个多小时,案件未当庭宣判。刘文华介绍,明经国作最后陈述时对犯案表示后悔,同时称“事出有因”。

  这起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在明经国的老屋旁边。起诉书显示,2017年3月17日,十八塘乡干部卓宇到现场监督土坯房拆除工作。当时明经国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看见挖机停放在他老屋前,便用镰铲砸烂挖机玻璃。卓宇打电话报警,明经国见状用镰铲猛击其头部一下,卓宇倒地。在场人员上前劝阻并将明经国抱住,明经国挣脱后又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两下,卓宇当场死亡。

  当年,赣州市推行整治农村“空心房”工作,明经国的老屋——一栋泥坯旧房也属拆除对象。当地村干部称,明经国曾口头同意拆除自家老屋。但案发后,明经国辩护人认为,他应该是不同意拆房。

  在第一次庭审时,公诉人认为,现场并未发生强拆,之后发生血案和拆除房屋之间没有关联,被害人没有过错。

  辩护律师刘文华则认为,当时违法拆房正在进行,因为遭遇强烈反对才停止,这是本案发生的背景和起因——明经国老屋顶部的一片窟窿就是挖机强拆留下的。而公诉方解释,明经国老屋顶部的窟窿,是挖机拆除一旁房屋时不慎碰撞所致。

  农民明经国和乡干部卓宇,此前并不认识。案发那天上午,刚在田里干完活的明经国在村里小卖铺打牌;乡人大主席卓宇穿迷彩服、戴头盔,来到村里督促拆除“空心房”。谁也没料到,两人会发生一场致命的交集。

  据赣州中院微信公号消息,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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