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九州 > 社会新闻 > 正文

武汉男子扬言跳轨自杀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8-09-09 07:34:58
[摘要]今年2月8日,湖北武汉地铁1号线友谊路站站台,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

  今年2月8日,湖北武汉地铁1号线友谊路站站台,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事件造成1号线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约30万乘客滞留。近日,记者了解到,姚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扬言跳轨自杀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此事发生时正是晚高峰时段,在轻轨站逗留期间,姚某还给家人发消息称,自己成网红了。警方其后查明,姚某33岁,武汉人,因迷上买彩票而欠下六七万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的他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武汉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杨明介绍说,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就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姚某的行为造成列车停运,地面交通瘫痪,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据《法制晚报》

编辑:张佳萌

相关热词搜索: 自杀 轨道 判刑

上一篇:四川安岳通报49名学生呕吐送医 为高淀粉食物引发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