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蔡某明知李某制造枪支弹药,仍多次向其邮寄制造枪支的工具;还通过网络购买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帮助其转账及购买手机黑卡供其使用,从中牟取差价。
同年12月2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提取到手枪三把,子弹174发及枪支零部件若干。经鉴定,其中两把为枪支,且以火药动力作为发射能源。同年12月30日,民警从李某住处提取到外型完整的三把枪形物,经鉴定,其中两把属枪支。后经鉴定,查获的涉案枪弹共945发。
此外,周某还曾伙同魏某(已判刑)盗窃端履门十字一家商店。
未央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黎某、刘某、蔡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均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周某还曾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2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