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综合新闻 > 正文

陕西明确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3类群体可申请公租房

综合新闻 三秦都市报 作者:王嘉 2018-10-20 07:50:48
[摘要]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财产等参照城镇家庭准入条件,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等由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解决目前公租房分配管理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履行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重要职责,着力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居住条件。

  明确三类群体可申请公租房

  《通知》明确,完善公租房准入条件,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各市县要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公租房准入条件,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标准、住房标准、财产标准,其中收入标准,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标准按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财产标准,由各市县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租房房源情况,制定本地城镇家庭财产标准,明确申请家庭拥有的车辆价格、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金额度等内容。

  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财产等参照城镇家庭准入条件,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等由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承租公租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

  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管理,建立承租人资格复核制度,原则上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确保公平善用。

  搬迁期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搬迁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分档确定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除城镇常住人口净流入城市外,保障方式应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引导保障对象到市场租房,保障对象轮候期间也可发放租赁补贴。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范围。

  要结合本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编辑:曹静

相关热词搜索: 租房 就业 承租人

上一篇:第七届中国西部跨采会昨在西安开幕会 专门设立汽配产业展区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