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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又一人获刑 收受供货商13万元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8-11-13 18:36:26
[摘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两家供货商13万元。西安中院近日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西安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事件又有一名项目经理获刑。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两家供货商13万元。西安中院近日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西安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事件又有一名项目经理获刑。

  汤某某原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简称西安电务分公司)经理。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西安电务分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三号线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货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及西安厚发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厚发商贸)法定代表人牟某给予的共计13万元人民币。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厚发商贸法定代表人牟某欲给西安地铁三号线提供扳手等小料,牟某通过西安电务分公司物资部黄某介绍认识汤某某,汤某某答应帮忙,并与厚发商贸签订购销合同。为感谢汤某某的支持、在供货和结清货款上的关照等,2015年年底至2017年春节后,牟某在汤某某办公室、汤某车上,三次分别送给汤某某1万元。汤某某将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破案后,汤某某退缴全部犯罪所得赃款13万元,并缴纳罚金10万元。

  对于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法院认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五年,其收受厚发商贸3万元贿赂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前次受贿行为间隔已超过五年,因此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但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应予没收。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汤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

  8月8日,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1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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