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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董事长 妻子总经理"公司大股东被指侵占巨资

社会新闻 现代快报 2018-11-15 10:06:53
[摘要]现代快报记者日前在镇江走访调查后发现,2003年,润林公司通过改制收购了国企镇江罐头食品厂,但15年过去,罐头厂竟依然“健在”。

  (原标题:“女儿董事长,妻子总经理”,镇江一公司大股东被指侵占公司巨额资产 )

  近日,镇江润林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润林公司)多名股东向现代快报反映,该公司大股东徐新林利用绝对控股优势侵占公司巨额资产,还将女儿和妻子分别安排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4名股东共同投资的公司形如家族企业。

  现代快报记者日前在镇江走访调查后发现,2003年,润林公司通过改制收购了国企镇江罐头食品厂,但15年过去,罐头厂竟依然“健在”。2013年,徐新林还用罐头厂的公章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书。润林公司部分股东表示,如果改制不成功,他们宁愿将相应资产退还给国家或者用于改善公司老员工的生活,也不能让这些资产通过非常手段流入个人口袋。

  大股东被指侵占公司巨额资产,个人律师费也从单位报金明和李学超都是润林公司的股东,他们曾实名举报过徐新林,最终导致后者2013年底被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他并没有就此收手,出狱后更为猖獗。”反映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2013年至2016年间,润林公司亏损3398万元,其中有近千万支出是徐新林及几位董事的奖金和种种名目的报销。就连徐新林当年被公诉时,先后两次支付给当庭辩护律师的37万元费用,都由他妻子薛某某批准在公司报销。

  反映人向现代快报记者提供的相关账目信息显示,2016年2月,润林公司以发放年终奖之名,向徐新林及其妻子薛某某的账户三次打款90万元。同年6月、7月、9月,润林公司还先后以管理部门奖金名义分四次发给徐新林12万元,薛某某11.8万元。而润林公司财报显示,2013年到2015年因面临拆迁收入降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到了2016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变成了0,当年净利润为-1049万元。

  上述账目还显示,2012年到2016年间,徐新林、薛某某等人因接收年终奖所产生的50多万元个人所得税也最终由公司报销。此外,金明提供的一份证据材料显示,徐新林曾要求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将26.9万元营业收入分17笔打入其个人账户,“这笔钱究竟是怎么回事,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

  遭实名举报后,大股东妻子、女儿都成了公司高管

  据了解,2000年前后,国企镇江罐头厂进行改制,由当时的镇江市轻工总公司和厂里部分中层以上干部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企业镇江聪聪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润林公司),当时徐新林占股17%,担任董事长,新公司还有几十位小股东。

  反映人介绍,新公司成立后,徐新林通过增资扩股、搬迁工厂等手段逼走老员工,乘机收购股份,将持股比例提高到了54%,成了润林公司的控股人。股东尹祥林、李长亮、胡同锁三人就是当时被逼走的,2009年初,他们三人又先后接到徐新林通知,“说金明和李学超要夺权,让股东都回来支援。我们信以为真,就帮着徐新林把金明和李学超搞走了。”好景不长,三人很快发现徐新林“乱报销、乱作主张等等,各种胡来”,他们忍无可忍,也提出要限制大股东的权利,结果三人又被“赶出”公司。

  据一些股东反映,2013年,遭实名举报之后,徐新林不顾众人反对将其女儿徐某选为公司董事长,随后又聘任妻子薛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当年底,徐新林因侵占公司资产入狱,但因为提前布局,企业仍牢牢把控在其妻子、女儿手中。徐新林出狱后,成为公司实际掌舵人,至此,这个原本由老国企镇江罐头厂部分中层干部及高管筹资成立的公司俨然成了徐新林的家族企业。让李长亮等人感到愤怒的是,当初他们借遍亲友凑来钱投给公司,到如今近20年过去了,没有享受过一次投资红利。

  老国企还“健在”,名下土地、房产一直没过户

  反映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当年镇江罐头厂进行改制,“政府给的指导意见就是‘建新租旧,先租后买’。”改制以2003年聪聪公司(后更名为润林公司)出资50万元收购镇江罐头厂的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收尾。正常情况下,改制完成后,原国有企业会被注销掉。然而,反映人从润林公司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意外发现,老国企镇江罐头食品厂依然存在。

  该材料显示,2013年2月,镇江交投集团与镇江罐头食品厂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交投集团支付的2800多万元协议款却打进了润林公司的账户。“这笔钱进入公司后没有用于搬迁罐头厂地块上的商户补偿,反而被用以发放徐新林等人的奖金以及各种报销款。”反映人介绍,润林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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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抵偿的房子已被拆掉一半

  针对上述问题,镇江市国资委企业改革指导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现代快报记者回应,润林公司未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过户,主因相关权属证书质押给了银行。改制启动后,罐头厂土地、房屋、债务等均由新企业全权接手,上述资产和债权债务已实际属于新企业所有,不再是国有资产。不过,镇江市政府2002年出台的64号文规定,改制企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产权过户。此外,2006年印发的《镇江市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监管暂行办法》载明,国资委有责任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股权实施跟踪监管,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收益必须全额用于补缴职工保险、补发职工欠款、置换保全资产、实施搬迁改造、投入结构调整、偿还银行债务,确保变现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国资委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完成产权过户,也没有对土地、房产等相关资产的处置进行有效监督,至少算是失察。”反映人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如果可以明确公司资产仍属国有,作为股东,他们宁愿将相应资产退还给国家或者用于改善公司老员工的生活,“也不能让这些资产通过非法手段流入个人口袋”。

  大股东称被反应的情况不实,公司仍正常营业10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在位于镇江老城中心地段的老罐头厂地块看到,部分房屋已经拆除。据反映人介绍,润林公司如今已将办公地点搬至镇江市丁卯路附近的一处写字楼内。当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找到了上述写字楼,但并未见到徐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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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镇江罐头厂地块拆迁工作已启动

  随后,现代快报记者拨通了徐新林的电话,他未同意接受当面采访。针对股东反映的情况,徐新林在电话中回应,尽管面临拆迁,但公司仍正常营业,他所做的一切也都是合理合法的,人事任免、报销以及奖金的发放也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不存在侵占公司资产一说。

  徐新林称,用老罐头厂的公章签订拆迁协议是因为润林公司买受的土地和房屋资产在改制后没有及时完成过户,不过户主要是因为罐头厂债务没有清偿,以及其他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跟国资委还有工商局那边都沟通好了的,罐头厂虽然还保留着,但不做任何经营活动了。现在旧账已经基本上清偿完毕了,今年底罐头厂肯定会被注销掉。”

  11月6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致电公司现任董事长徐某,在确认身份后,她明确拒绝接受采访,“事情我已经知道了,没什么好说的,事实就是事实,没什么好澄清的。”

  律师:大股东通过占股优势损害公司利益需负法律责任

  金明等股东还向现代快报记者反映,他们从润林公司账目材料中梳理出了一起蹊跷的不动产抵押、偿还借款事例。反映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2年11月30日,润林公司因资金出现缺口向一个叫葛某飞(化名)的人借款400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若逾期将以公司名下一处总面积1325平方的沿街商铺抵偿。次年7月5日,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因逾期没有还款,同意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令人不解的是,上述借款发生时,公司名下地块、房产已面临拆迁,抵押房屋市值明显高于400万借款。另据反映人介绍,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润林公司账户还接收一笔4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董事会最终还是将房产低价抵偿给了别人。“2月签了拆迁协议,5月份收到400万元协议款,7月就把房产抵偿出去了。股东根本不知情,我们怀疑他们是为了套取公司资产故意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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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5日润林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房屋抵偿给葛某飞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下,高管能否发奖金、报销?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贺东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是否应该发放奖金取决于公司的章程和财务制度,但如果报销费用明显超出实际支出,则涉嫌虚列开支。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律师费用都应该由个人承担,将这些费用拿到公司报销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用面临拆迁的房屋抵偿400万元借款一事,贺东认为,土地、厂房等重大资产变动要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才可执行。如果上述反映人说的情况属实,那么,相关当事人同样涉嫌侵占公司资产,其他股东可向当地警方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上有明确规定,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有知情权,大股东也不能通过占股优势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小股东的权益。”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孙兴斌律师同样认为,个人所得税、以及没有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上的费用是不能从公司报销的。如果反映人这些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么被反映的这个大股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据了解,目前,反映人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此事的最终处理情况,现代快报还将继续关注。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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