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展期协议中担保人已变另一人
“对此笔贷款,今年上半年大荔信合联社将我、贷款人和展期担保人告到大荔县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判决5万贷款由贷款人分期偿还,展期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换句话说,我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张先生说。
华商报记者从张先生提供的“信用社贷款债权凭证”上看到,担保日期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担保人是张先生。而展期协议显示,贷款人未变,担保人却换成另一人,展期协议没有张先生名字及签字,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
张先生2018年9月3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担保贷款发放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到期日期却为2016年6月15日。而展期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却未显示任何关于此笔贷款的不良记录。
律师:应给原担保人消除不良征信
担保人更换后,张先生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按《贷款通则》、《担保法》相关规定,张先生担保的贷款若展期,“展期后担保人若仍是他本人,需张先生书面同意才能展期。”若担保人变更成另一人,此情况无需张先生同意,“但也意味着张先生就与担保贷款无关,应免除保证责任。”邓建军表示,“担保人已变更,贷款偿还已与张先生无关,应消除张先生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