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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报团旅游遇事故受伤并流产 长安区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28万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2018-12-12 18:20:10
[摘要]夫妻报旅游团旅游,去机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妻子受伤并流产。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打起官司,法院判决旅行社保险公司赔偿28万元。

  夫妻报旅游团旅游,去机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妻子受伤并流产。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打起官司,法院判决旅行社保险公司赔偿28万元。

  去年5月8日,老张来到某旅行社门市部给儿子张某、儿媳李某报了广西双飞4日游,并当场签订旅游合同,缴纳了3900元旅游费,旅行社为这次旅游购买了保险,双方还约定被告康辉公司负责提供接送机服务。

  签订旅游合同的第二天,张某夫妻两人乘坐该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前往咸阳机场,车在绕城高速行驶时突然爆胎,司机师傅操作不当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汽车,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李某左臂遭受严重创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损伤致左手功能部分丧失属八级伤残;左肘部损伤属九级伤残。更令人痛心的是,原本在早孕期间的李某因这场事故不幸流产。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李某治疗期间,旅行社积极配合支付了23万多元医疗费,但是对于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赔偿事宜双方却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以合同违约为由将该旅行社和旅行社门市部一同起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应退还的旅游费等共计323828元。诉讼期间,旅行社又以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由,申请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李某认为,其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被告旅行社应该按照旅行合同对其进行赔偿,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向旅行社以及保险公司索赔,但当初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并未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驳回。

  根据相关法律,长安区法院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8余万元;第三人保险公司向被告旅行社赔偿该公司已经向李某垫付的医疗费23万余元;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李某退还旅游费1900元。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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