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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加价买宝马新车 开了7年才发现购车前就修过

要闻 成都商报 2018-12-13 14:23:41
[摘要]12月7日上午,市民陈先生计划将自己开了7年多的宝马车转手,联系了二手车平台做评估,让他没想到的是,查询记录显示,自己2011年2月购买的新车,竟然在2010年12月就有维修记录——更换了变速箱。

  12月7日上午,市民陈先生计划将自己开了7年多的宝马车转手,联系了二手车平台做评估,让他没想到的是,查询记录显示,自己2011年2月购买的新车,竟然在2010年12月就有维修记录——更换了变速箱。对此,4S店回应,确有此维修记录,但时隔太久,具体原因待查,目前已与车主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

  车主:

  宝马5系开了7年 发现购车前的维修记录

  陈先生说,今年他想换辆新车,便联系二手车平台欲将开了7年多的宝马5系出售。就在7日上午,工作人员评估旧车时查询到,该车在2010年12月14日有过维修记录——更换了变速箱。

  12月7日下午,在位于南三环的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者见到了陈先生和他的灰色宝马。陈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2月,他在该店看中了这辆宝马5系新车,因为当时这款车很紧俏,销售人员告诉他需要等3个月才能提车。陈先生额外支付了3万元“精品款”后,提前拿到了这款新车。但与其他新车不同,当时该车内外均无塑料保护膜,“销售人员解释说是为了方便提车”,陈先生便也没多想。

  7日下午,记者看到了陈先生当时购车的“贷款申请批复函”,车辆状况显示为“新车”,批复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票时间为2011年2月24日,价税合计为489600元,在另一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精品款”价税合计为30000元。在陈先生的车上,记者看到该车的制造年月为2010年11月。

  陈先生出示了自己查询的车辆保养记录,2010年12月14日,车辆进行了车辆测试,安装翻新式变速箱,对控制单元编程/设码,所用的材料为自动变速箱、螺栓和自动变速箱油。陈先生说,让他更为困惑的是,2010年12月14日,该车的行驶里程显示为7265公里,但另有一个里程记录显示为“166公里”。2011年4月30日,陈先生购车后做首次保养,行驶里程为7264公里。由此,陈先生怀疑车辆修改过行驶里程。

  4S店:

  尚未查到维修原因 已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

  7日下午,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相关工作的市场经理告诉记者,通过调取系统履历,确实查到有一个波箱(即变速箱)更换的记录,但此事发生于2010年,销售经理、售后经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都已经更换,相关主管、经理都已经离职很久,需要一定时间翻查档案,再追溯真实原因。

  12日上午,该市场经理对记者表示,目前已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对于车主购买的宝马为何在购买前就有维修记录,该市场经理表示,原始档案还没有查到,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

  陈先生表示,他与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商协议,“公司赔付一辆新车和30万元。”陈先生表示,自己预定的是一辆宝马6系。4S店方面则表示,对赔偿协议内容保密。

  律师:

  销售方涉嫌消费欺诈

  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销售方的该行为涉嫌消费欺诈,该车主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出售方隐瞒该维修记录的事实,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惩罚;虽然距离车辆销售时间已经过了7年,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车主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宝马车存在维修事实,消费者在购买多年后检查车辆时才发现。4S店作为一家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对于会明显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情况没有进行告知,显然是涉嫌欺诈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同时,王英占也认为,诉讼时效应以消费者认可的时间开始计算。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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