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案四枚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涉案商标
微信(“Wechat”)应用软件发布以来,腾讯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获得了众多荣誉。随着用户数量的急速增加,微信及“Wechat”商标短期内已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迅速成为了手机端使用量最大的即时通信软件。
腾讯公司涉案商标在被告微信食品公司2015年4月14日成立时,以及此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均已构成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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