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供述, 为使油条口感更好,他长期向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明矾,使用量为每5斤面粉添加50克至100克不等的明矾。今年4月6日至7月18日,除因放假休息、环保检查、天气原因停业一周,共营业97天,期间每天约卖出油条四五十根,每根价格1元,最低营业额3880元。
检察机关认为,陶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经测算,其生产、销售油条的总价款最低为388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陶某应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8800元。
今天上午,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陶某辩称,此前并不知道添加明矾是违法的,“我和老婆孩子每天都吃自家的油条,也没有买过油条的顾客来投诉过。”
经过举证、辩论,法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公益诉讼方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检察院交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6400元,由检察院依法管理。文|图 华商记者 王娜 |陈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