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9月初,杜某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策划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由,非法劫取招嫖人员财物。为此,杜某纠集苟某、荣某合谋共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并对组织人员进行分工,向部分重要成员讲解作案手法。苟某、荣某遂纠集6名被告人及马某某(女,另案处理)、齐某(在逃)、万某(在逃)等人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
为实施犯罪,杜某通过网络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并配发给重要成员。此外,杜某通过网络印刷招嫖卡片并指使苟某、荣某等人在碑林区、莲湖区的各大酒店分发。杜某为控制客户来源,其通过招嫖卡上印刷的微信、电话统一对外联系招嫖人员。在招嫖人员联系杜某后,杜某将招嫖人员所在酒店和房间号等信息告知苟某或者荣某,由苟某或荣某带领“卖淫女”马某某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杜某要求所有集团成员将所劫取财物统一上交,由其统一管理,分配违法所得,其占有违法所得的70%,其余30%交由其他成员进行分配。
今天上午,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杜某等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碑林区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除一名被告人对指控有异议外,包括杜某在内的其余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审理中,杜某供述,以这种方式抢劫招嫖人员是因身边的几个人“都在弄这事。”他称,“卖淫女”马某某只是诱饵,他买电警棍、辣椒水是为了防身,由于在作案中有人使用了电警棍、辣椒水对付招嫖人员,他承认“防身”的想法是一厢情愿。在他口中,所谓的“安全费”就是“万一出事,用这钱捞人呢”。
经过审理,碑林区法院当庭以抢劫罪判处首要分子杜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华商记者 宁军 张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