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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烧烤店主和城管人员发生冲突致1死8伤 终审获刑11年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佘晖 2019-01-16 08:06:02
[摘要]在执法检查中,城管人员和烧烤店老板发生冲突,后演变成一起驾车撞击、持刀伤人的恶性案件,致一名城管人员死亡,8人受伤。

在执法检查中,城管人员和烧烤店老板发生冲突,后演变成一起驾车撞击、持刀伤人的恶性案件,致一名城管人员死亡,8人受伤。昨日,华商报记者获悉,该案已终审宣判,烧烤店老板周惠安的刑期由12年改判为11年。

案情:暂扣炭火炉具引发冲突

致一死八伤

西安中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周惠安系“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经营者,王某等4名被告人系店内员工。2016年6月24日晚9时,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执法中队联合等驾坡街办对辖区内夜市使用清洁燃料等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使用炭火炉,遂以该店违规使用不清洁燃料为由决定对其烤炉进行暂扣,城管人员告知被告人张某让其老板周惠安到街办处理事情并将炭火炉搬上卡车。

周惠安接张某电话通知后,驾驶别克越野车赶到现场,登上城管执法车欲阻碍城管人员将其烤肉炉拉走,因此与城管人员张某某发生争执,二人撕扯倒地,城管人员孙某某、李某某等四五人见状上车对周惠安实施了殴打。后周惠安下车驾驶其别克越野车冲向聚集在卡车车头位置的城管人群,行驶中将城管人员吕某某、白某、王某某及群众杨某某撞倒,周惠安随即停车并下车,城管人员见状持钢管对其进行殴打,并打碎别克越野车前挡风玻璃。

周惠安返回烤肉店里,寻到平日烤肉使用的尖刀一把,同时城管人员持钢管将其烤肉店门口放置的调料架砸倒,桌椅掀翻,并用钢管击打店员库某背部。店员张某见状持掏炉灰的铁棍向城管人员挥舞,打中一名城管人员右胳膊。紧接着,周惠安持尖刀、店员王某持菜刀从店内冲出并冲向城管人员。期间,周惠安追上并划伤城管人员冯某某面部,并向李某某背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店员王某踩踏吕某某头部,持刀背砍伤其背部,店员周某、孙某亦持械冲向城管人员,城管人员四散跑离。周惠安返回城管车辆停放处又指使并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打砸四辆城管执法车,经鉴定,损失价格为6878元。城管队员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正当防卫条件不成立

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

对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及控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法庭综合评判认定:周惠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庭认为,结合本案全部案情,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属于互殴,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城管人员对本案的发生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对周惠安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惠安成立正当防卫之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之意见,予以采纳。

2018年9月,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惠安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王某等其余4名被告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2年、1年11个月、1年11个月。

终审:代为赔偿损失取得一定程度谅解

改判11年

一审宣判后,周惠安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周惠安因其经营的烧烤店违规使用炭火炉具被城管执法人员予以暂扣而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驾驶车辆冲撞人群,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惠安指使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打砸毁坏执法车辆,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庭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惠安具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期间,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谅解,依法可对周惠安所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近日,省高院终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惠安有期徒刑9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3年、2年3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华商报记者 佘晖)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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