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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酒后乱签字欠下400万债务?一审判其支付欠款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1-21 07:47:19
[摘要]黄某认为自己并不是项目部工作人员,与项目没有法律关系,这份对账单应该为无效合同。

  “钢材款已经付清了,还多付了32万元。一次酒后,钢材供应方让我签了一份160万元的钢材款对账单。2018年3月收到起诉书,12月高陵法院判我们一审败诉,现在加利息要还400万元。”黄某称,钢材款是否支付应以送货清单和付款明细为依据,“送多少货付多少钱,双方拿出凭证一对就清楚了,单凭一张对账确认单判决是否合适?”

  主讲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赵良善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跃胜

  该付钱吗

  签字对账单被抵债

  辩称已付款却被起诉

  “我老婆张某是高陵建司龙江秀水园二期项目部负责人,我为她出资。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顺天公司给项目部供应钢材。”黄某说,2014年4月8日,陕西顺天物资有限公司与高陵建筑工程公司龙江秀水园二期项目部签订了钢材供应合同,“在此期间,顺天公司供货20次,我们付款23次,钢材款算下来是340万,我付了372万,还多付了。这些都有送货清单和付款明细。”

  2015年7月5日,“我与顺天公司当时的负责人梁某喝酒后,他拿出一份160万元的对账确认单让我签字。我喝多了就签了。”黄某说,自己签字后本没在意,2018年3月8日,他们收到了一份起诉书,“2017年10月11日,梁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用对账单抵债。2018年2月程某起诉了高陵建司,拿着对账单找我们要钱。”

  黄某认为自己并不是项目部工作人员,与项目没有法律关系,这份对账单应该为无效合同。黄某说:“对账单上当时只有我的签字,后来程某在法院上拿出的对账单上多了我老婆的私章,还签了项目采购人员高某的名字,上面的公章不是我们盖的。供货付款都有记录,一对比就知道欠不欠钱。”

  法院判决

  一审判高陵建司应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为该项目负责人。一审过程中,程某认为这份《对账确认单》具有法律效力,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高陵建司应支付全款160万元及违约金151.04万元。

  梁某称,对账单是他和高某、黄某签的。“转让债权是因为欠程某钱,高某之前否认对账单上的签字,这一点可以去做鉴定。”

  判决书显示,秀水园项目与顺天公司存在钢材供应关系,张某辩称:“我是项目部负责人,2015年7月5日的对账确认单我不清楚,黄某不是项目部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顺天公司向高陵建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高陵建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收,并向顺天公司回函,对其与顺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对债权转让也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高陵建司授权张某可以刻项目印章,但项目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不具有唯一性,依法对该对账确认单予以采信。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顺天公司转让债权合法,也履行了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高陵建司10日内支付程某欠款16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进展

  已上诉至西安中院

  “高陵建司欠我们钢材款160万元一直不给,对账单是在项目部工地签的。项目部负责人是黄某他媳妇,但实际上是由黄某负责。对账单上的公章是我看着他们盖的。”1月19日,梁某对华商报记者说。

  据了解,高陵建司一审败诉后,2018年12月11日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称,梁某陈述对账确认单是他提前制作好的,在酒店与黄某喝酒后让黄某签字,从酒店出来后去工地找高某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和张某私章。正常手续应由双方负责对账结算后形成的结算为准,梁某单方制作的对账确认单存在多个问题,比如黄某不是工地员工无权代表项目部签字等。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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