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西安男子遗失手机被人捡走 对方称“是穷人不是坏人”拒归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2-15 06:59:37 编辑:王玮玮 作者:田睿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0q7cpb30.jpg

热点事件

王先生不慎将新买的手机落在出租车上,被其他乘客捡走后,对方称可归还手机数据但不愿归还手机。报警后民警称这属于非法占有私人财产,需向法院起诉。那么,王先生到底该如何维权,捡手机的人是不当得利、非法侵占还是盗窃?几位律师谈了各自观点。

主讲律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长江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祁占荣律师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宋思邈律师

事件:手机被人捡走 对方称自己是穷人 只愿归还数据

2月11日下午2时30分许,王先生和同伴在西安纺织城地铁站打车前往单位。“当时我在后排坐着,在出租车里还用过手机,下车1小时后发现手机落车上了。”王先生说,遗失的手机是春节前才买的,价值2000元左右。手机丢失后,王先生多次给遗失的手机打电话,能打通但一直无人接听。随后,他联系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及司机,但都称没有见到他的手机。

2月11日晚7时许,王先生接到一陌生来电,“一个男的说他媳妇在出租上捡到了我的手机,因为听不太懂陕西话,就加了他的微信。”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看到王先生与该男子的聊天记录,该男子称:“手机我留下了,你要卡,可以给你放哪里。”王先生提出愿意支付一定的答谢费想要回手机,并询问对方为何不愿归还手机。该男子回复:“因为我是穷人,但我不是坏人,卡和资料可以复制给你。”

2月11日晚10时许,王先生通过微信向该男子发送信息时,发现已被对方删除,手机数据也未归还。13日,记者拨打了王先生接到的陌生号码,一名女性称,自己没有捡到手机,之前有个男性借用过她的手机。

“我报警后,民警说这属于非法占有私人财产,需去法院起诉,但我不会因为丢了手机去法院起诉,只是觉得很无奈,想要有个说法。”王先生认为,拾得人是在出租车里捡到手机,不是在大马路上,而且还可以联系到失主,所以不是单纯的捡到东西不归还,存在恶意性。

律师说法:是不当得利、非法侵占还是盗窃?

宋思邈认为,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不构成侵占罪,因2000元不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情形,达不到刑事立案的量刑标准,故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性质上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朱长江认为,王先生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下车后,出租车司机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遗失物(手机)保管法律关系,后因拾得人在乘坐同一辆出租车时,利用便利条件将王先生遗留在车上的手机拿走,此时遗失物保管法律关系的双方转移为王先生与拾得人。“因此,王先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拾得人返还手机。”

祁占荣认为,为了推动全社会实现路不拾遗的良好愿景,实践部门和学界更倾向于将该类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未经他人同意,占有他人手机且拒不归还的犯罪故意。其次,王先生将手机遗失在出租汽车上后,在该空间内出租汽车公司既是服务者又是管理者,所以该手机应由出租汽车公司占有,行为人知道该手机不属于自己,又以隐秘的方式拿走该手机,客观上存在偷盗事实。该款价值2000元左右的手机已满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朱长江认为,如果拾得人不联系失主或联系失主了但不愿意归还,这一行为使失主财产遭受损失,而拾得人获取了相应利益,构成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祁占荣认为,拾得人不联系失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拾得人主观存在恶意占有,可能构成盗窃或侵占。联系了失主但不愿归还,同样可能构成盗窃或侵占罪。

宋思邈认为,拾得人应及时将财物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此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

祁占荣认为,拾得人有报告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且还有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

宋思邈认为,起诉需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即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若无法提供,可根据律师法和公安部相关规定,通过聘请律师来调取对方身份信息。

朱长江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立案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不知道拾得人姓名与住所信息确实无法立案提起诉讼,但王先生可以与出租车公司联系,调取车内监控画面,以乘客的乘坐线路为基础走访确定被告身份信息。确定被告后,王先生可以以不当得利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若胜诉,起诉费等相关费用将由拾得人承担。”

祁占荣认为,该案可先行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协助调查被告身份信息,再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本案标的额较小,程序较为复杂,我认为诉讼成本较高,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败诉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华商报记者 田睿

相关热词搜索: 手机 丢失 维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