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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用上百万天然气 水榭花都小区两物业负责人被刑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3-21 06:47:40 编辑:王翠萍 作者:谢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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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犯罪

  物业两名负责人被刑拘

  “没想到物业这么大胆,偷天然气还私改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要不是及时发现险些酿成大祸。”昨日在水榭花都小区不少业主们议论着这一事件,“我们供暖期前按照每月6.8元/平方米交了暖气费。物业真的太过分了。”

  华商报记者通过查询了解该小区共2068户,建筑面积98000平方米。照此计算,物业应收取了200万元的取暖费,然而该物业只在燃气公司购买了近50万元的天然气。

  公安经开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时是所长带队前往现场处置,现场直接取证,带走了证物,连接天然气管道的软管,以及拆卸下来的计量组件。并对该物业的主要负责人及时地进行了控制。”

  目前警方已对此事立案调查。该物业公司的两位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嫌盗窃罪被刑拘,对其余涉案人员正在全力追逃。

  律师:不仅是盗窃行为

  更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天然气属于燃气公司的商品,是财产。盗气行为就属于是盗窃行为了。盗窃了这么多天然气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物业公司私改天然气管道可能造成天然气泄漏,一旦天然气泄漏那可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故意破坏天然气管道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水榭花都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责任人最终将因其无知、贪婪付出应有的代价。

  “物业私自改动燃气管道用气,属于盗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量刑标准,盗窃100万元以上的,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赵良善说,“私改燃气管道的行为,致使漏气,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8条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追究物业公司负责人刑事责任,可实施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数罪并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摄影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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