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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房顶踩空摔下致残 35万赔偿责任工地和个人如何划分?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3-22 07:10:24
[摘要]2017年7月10日,卢先生、高先生及另一名工人在房顶施工铺设彩钢瓦时,卢先生不慎踩空,从房顶摔下受伤,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失血性休克等病情,此番住院一住就是35天,花费171925.93元。

  工地没有安全网、安全绳,持有焊工证的焊工未佩戴安全护具,在工地房顶与他人抬挪彩钢瓦时踩空,从房顶摔下致残,这一情形下责任该如何划分?

  工地干活时高空摔下致残

  住院60日花费22万元

  34岁的卢先生是宝鸡人,靠四处打零工为生,2014年开始从事“焊工”这一行业,为多挣点钱,平时会和工友们相互介绍工作机会。2017年6月,同为焊工的高先生给卢先生打来电话,称其和陈先生在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大道附近工地有焊接钢构房屋工程,想雇卢先生焊接钢构房屋,日工资240元,卢先生答应了。

  2017年7月10日,卢先生、高先生及另一名工人在房顶施工铺设彩钢瓦时,卢先生不慎踩空,从房顶摔下受伤,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失血性休克等病情,此番住院一住就是35天,花费171925.93元。

  同年10月23日,卢先生再次入院进行颅骨修补术,住院25天花费54716.49元。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卢先生本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我和家人多次要求高先生进行赔偿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寻求解决。”卢先生说。

  以未佩戴安全护具为由

  法院一审判卢先生担责40%

  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高先生和陈先生在卢先生搭建屋顶彩钢瓦时,未能提供安全有效的救护保障措施,二人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卢先生作为专业焊工,其长期在外承接钢构房屋焊接工程,对于搭建屋顶需要佩戴安全保护设施应属明知,然而其过于自信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即进行施工,对于自己摔伤,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形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确定由卢先生与两被告按照4:6责任予以分担。

  经依法核定,卢先生经济损失总额为355751.32元,高先生和陈先生承担60%,即213450.79元,卢先生承担40%,即142300.53元。两被告先期垫付94368.24元。故判决高某、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卢某经济损失119082.55元。

  持焊工证但并非作业时摔伤

  二审改判卢先生担责30%

  卢先生不满这一判决结果,上诉至西安中院。卢先生指出,在一审庭审中,高先生和陈先生承认施工现场没有安全绳、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对方也没有提供其他安全措施和安全保障,他是迫于无奈才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环境下施工的。高先生辩称,其叫卢先生干活是因为其有焊工证,干活应该很专业,故对一审判决其承担的60%责任也不服。

  西安中院认为,虽然高先生和陈先生系雇佣卢先生焊接钢构房屋,卢先生亦持有相应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但卢先生并非是在从事焊工工作时受伤,是在房顶与他人抬挪彩钢瓦时踩空,从房顶摔落受伤,故改判高先生和陈先生应承担70%,即249025.92元,扣除其垫付的94368.24元,还应赔偿卢先生154657.68元。

  律师:审判倾向于保障受伤者生活

  接受劳务方担责更多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本案中,卢先生与二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方即高先生和陈先生,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而本案中二人并未提供任何防护性工具是造成卢先生受伤的原因之一;提供劳务方即卢先生,其作为一位具备经验的工人,对于施工安全规定是知悉的,在明知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施工是造成伤害的另一原因。由此可知,法院根据双方未尽到义务的程度,以及导致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来综合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韩朝泽律师表示,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让接受劳务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施工防护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受伤的劳务者提供足够的生活保障。在作业过程中,接受劳务方有义务监督并保障劳动者安全,提供相当水平的配套措施。若劳动者发现作业场所缺少所需的安全保障设施,可要求对方立即提供或拒绝开展工作。(记者 王娜)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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