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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国务院:生育保险年底前将并入医保直接结算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3-26 06:53:39
[摘要]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这也意味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试点后正式落地。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医疗费由医保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变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这也意味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试点后正式落地。

  对于合并后的费率,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当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将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费率,如原来单位费率,职工医保是7%,生育保险0.6%,就合并为7.6%,比较简化。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意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所谓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意见》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生育费用由医保直接结算

  《意见》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意见》提出,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释疑1

  为何要合并生育保险基金和职工医保基金?

  为何要将两种保险合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

  两险合并如何提高服务效能和降低企业成本?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介绍,合并两个险种并不直接带来费率降低,但能带来制度运行成本的下降。不过,按照国务院此次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未来费率还将有所调整。

  ■释疑2

  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后待遇会否改变?

  合并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是否会下降?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丝毫不会改变待遇,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

  陈金甫说,生育保险涉及保障待遇的几个大类,首先是生育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不管是合并实施还是不合并实施,都和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不同,因为医疗保险待遇是按比例支付的,这体现了对人口生育政策的一种特殊安排。同样,生育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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