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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起诉讨要社保案件被驳回 保洁员享社保究竟难在哪儿?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4-01 06:46:03 编辑:王翠萍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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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工人被称为“马路天使”、“城市美容师”。正是他们起早贪黑的工作,才使得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然而,这些美容师们也有着后顾之忧——那就是如何获得体面的老年生活?如何保障他们的养老?

  自2012年底西安下发《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至今,已过去7个年头,但因保洁员普遍年龄较大,以及政策下发之前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目前保洁员参加社保状况仍不乐观。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岗保洁员对于缴纳社保的问题,最关心的是缴不够15年期限怎么办,而对于那些已经离岗的或即将离岗的保洁员而言,则面临着如何讨要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社保而产生的损失。

  如何解决保洁员的社保问题,对相关部门仍然是个难题。

  案例

  退休保洁员起诉讨要社保:

  赢官司难拿到钱

  输官司原因错综复杂

  2018年3月31日,华商报A04版刊发了“保洁员干了35年起诉街道办讨要社保”的新闻。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保洁员李凤娥的诉讼请求均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而李凤娥讨要社保的事情并非个案。从目前已经打过官司的案件来看,保洁员索赔的请求有获得法院支持的,但需要不断地起诉继续索赔;也有很多因种种原因被驳回的情况。

  超过诉讼时效

  退休保洁员赔偿请求被驳回

  李凤娥于1978年2月至2013年7月在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担任保洁员,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1995年7月,李凤娥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该单位未给李凤娥办理退休手续,她继续工作至2013年。

  2013年7月,街道办停止李凤娥的工作。2017年6月,李凤娥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退休金损失赔偿等,仲裁委因申请人已超过退休年龄未受理。随后,李凤娥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李凤娥于1995年7月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该单位未给李凤娥办理退休手续,李凤娥继续工作至2013年7月。至2017年6月23日,李凤娥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期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期仲裁时效。李凤娥提供证人证言主张其曾经找单位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时效存在中断。但因证人证言内容不能证明李凤娥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时间,也没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李凤娥该主张。

  另外,李凤娥1995年7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而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办未给其办理退休,李凤娥权利于1995年起受到侵害。至2017年6月李凤娥申请仲裁时,距该单位未为李凤娥办理退休侵害发生之日已逾20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凤娥的请求。

  随后,李凤娥上诉到西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保洁员起诉社保赔偿被驳回

  孙师傅是从2006年5月开始来到中山门街办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孙师傅从中山门街办离开工作岗位。同年6月15日,孙师傅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因中山门街道办未给孙师傅缴纳养老保险,致其无法领取退休养老金,应向孙师傅支付经济补偿等相应损失费共计36万元(1500/月×20年),以及其他赔偿。同日,仲裁委以孙师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孙师傅不服仲裁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得以支持的前提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入职被告中山门街道办从事保洁工作,此时原告已年满55周岁。因此,原告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在此期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未给其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师傅的诉讼请求。

  从2006年开始在解放门街道办从事保洁工作的齐师傅,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近12年。齐师傅离职后,先经过仲裁委,然后向法院起诉,但同样因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无法证明不能补办社保

  法院不支持保洁员起诉索赔

  2003年2月,王师傅经人介绍在长乐中路街道办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8年2月,街道办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因王师傅年龄偏大被辞退。同年5月,王师傅申请仲裁,因其达到退休年龄未立案受理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对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庭审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曾在小寨路街道办工作的王师傅身上。王师傅从2004年开始从事保洁工作,其在职期间街道办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王先生离职后向仲裁委仲裁未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原告现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不能补办,且原告于2010年开始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现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因此,驳回了王师傅的诉讼请求。

  起诉社保赔偿获“部分”支持

  后续仍需不断起诉主张权利

  贾师傅2003年7月入职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街道办停止了贾师傅的工作,也未下发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年3月,贾师傅又找了一份工作。

  2018年6月15日,贾师傅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街道办赔偿其退休养老金的损失36万元(按1500元/月,即1.8万元/年×20年计算),另外还有其他几项损失赔偿。当日,劳动仲裁委以贾师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贾师傅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2003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其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享受养老保险的损失应以已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年的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目前仅支持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损失。截至2018年9月,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为1.05万元(1500元×7个月),后期的损失原告可另行起诉继续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中山门街道办因未为原告贾师傅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1.05万元,由被告中山门街办承担。

  与此类似,2002年入职新城区西一路街道办事处从事保洁工作的马师傅,从2014年7月开始,街道办开始为马师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直缴纳至2017年5月。2015年7月7日马师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继续工作。2016年4月,马师傅发生交通事故,从那以后再未去上班。2018年3月26日,马师傅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街道办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损失等,因马师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未受理此案。于是,马师傅提起诉讼。

  法院也支持了马师傅提出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损失赔偿,但判决街道办向马师傅支付未享受养老保险的损失应以已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后期的损失可另行起诉继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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