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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担责?西安男子租共享汽车未熄火停路边 被人开走撞伤路人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4-18 07:33:50
[摘要]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共计14333.47元,由华泰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1万元,剩余4333.47元,张某赔偿867元,郭某赔偿3466.47元。

  去年5月24日下午2时54分,张某通过手机App向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行公司”)租赁陕A213××号小型客车,当日下午6时许,张某将该车停放至西安市凤城五路开元路西50米处离开。张某介绍,他是将车门锁好后才离开的。

  晚7时20分许,无驾驶证、23岁的智力残疾人小郭经过此地时,打开车门,驾驶该车沿凤城五路在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元路十字时,与骑自行车的乔某相撞,导致乔某受伤。乔某住院11天,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皮肤擦伤、左腕三角骨骨折,产生医疗费9553.47元。去年5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郭的监护人郭某负全部责任,乔某无责任。因共享汽车的所有人西安首汽中易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汽公司”)已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乔某损失,不足部分由郭某承担。

  不知由谁担责

  被撞伤女子诉至法院

  对于事故认定结论,监护人郭某表示,小郭之所以能打开共享汽车车门并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张某停车后未锁车门,所以张某也应承担责任。但张某则坚称车门是上了锁的,“我经常使用这一款共享汽车,锁车只需要按手机App上的一个按钮即可,小郭的行为属于盗抢车辆,我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首汽公司表示,该车被租赁给了智行公司,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陕西分公司)买有交强险,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5万元,事故发生在投保时间内。

  由于不知道到底该由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去年8月13日,乔某将张某、小郭、小郭的监护人郭某、首汽公司、智行公司、华泰保险陕西分公司、华泰保险北京分公司一并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5662.66元。

  一审

  张某未熄火锁车担责20%

  小郭无证驾驶担责80%

  今年3月7日,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智行公司处租赁车辆后,对该车具有管理责任,智行公司通过手机App向其告知需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但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对乔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酌定为20%;小郭系无证驾驶,故被告华秦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乔某的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但根据其工资账户银行流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工资正常发放,不存在收入减少情况,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伤情构成伤残,故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不予支持。其提交的护理人周某的收入证明证据不足也不予采信,参照上一年度陕西省护理人员收入标准,酌情按照100元/天计算,故其护理费为6000元。乔某购买护腕矫形器的费用550元,予以支持,交通费酌定为100元。上述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6650元,由被告华泰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原告。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共计14333.47元,由华泰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1万元,剩余4333.47元,张某赔偿867元,郭某赔偿3466.47元。

  对此,张某保留意见,“交警调查时,我了解到小郭不是一下子就把车开走的,而是花了三四十分钟才把车发动开走,这也能说明我是锁了车的。”

  律师

  张某担责20%于法有据

  徐斌律师表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担责20%是于法有据的。“在扣除保险理赔的部分后,因租车者张某未锁车门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20%的责任,而由智力残疾者小郭承担80%。因为小郭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由其监护人郭某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判决责任划分是相对比较公正的。”

  祁占荣律师认为,张某不锁门的行为不是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也不是张某可以预料到的,故对其不能过多地苛责。就本案而言,张某和小郭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并且能够确定责任的大小,法院认定张某承担20%的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自由裁量的,于法有据。本案造成原告受伤的是小郭,且其无驾驶证,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

  需查明有没有先熄火再锁车

  宋思邈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是否要担责,需进一步查明该车是已上锁被盗抢,还是没有按照“先熄火再锁车”的要求导致车辆未上锁。“关于这点,一审法院仅查明智行公司通过App告知张某先熄火再锁车,并未查明该操作是否导致车辆未上锁。”

  “若该车辆已上锁被盗抢,则张某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宋思邈说:“而若张某未按照要求进行锁车,导致车辆未锁,则张某对后续小郭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小郭智力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郭某承担责任,故郭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长江律师说:“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在归还车辆时未锁好车门,那张某熄火关门后,承租关系即结束,该车被小郭开走并引发交通事故后,和张某在法律上无任何因果关系,张某无须承担责任。” 华商报记者 王娜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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