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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落户西安后购二手房未果 要求中介退还定金遭拒

来源:华商网 时间:2019-04-26 08:56:00 编辑:钟梦哲 作者:钟梦哲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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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若中介公司未告知实情应当承担退赔损失等违约责任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决定房屋价值的重要条件,出卖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汪女士作为买房人,亦负有一定的审慎义务。如果汪女士在签订定金合同的时候,不知道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汪女士作为不熟悉当地市场的一般购房者,在委托中介公司提供经纪服务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则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如果中介公司未告知房屋年限、或夸大贷款额度等,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退赔损失等违约责任。

  住房资产作为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尤其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政府、银行等调控政策频出,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等等原因,都要求买房者应当提高警惕,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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