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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仙人跳"一个多月敲诈2万余元 3人恶势力团伙出庭受审

要闻 三秦都市报 作者:张晴悦 2019-05-01 07:29:03
[摘要]2018年12月14日凌晨,赵某接到小寨附近某酒店一房间受害人杨某的招嫖信息后,3名被告人同样利用“仙人跳”手段,向杨某收取了“服务费”“路费”“保证金”“跑腿费”。

  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幌子,敲诈勒索招嫖人员。4月29日上午,赵某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一案,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分别在不同地方对3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2018年11月8日晚,赵某接到某小区受害人江某的招嫖信息后,赵某联系姚某、年轻女子张某一同来到江某处,张某以提供服务为由进入房间,收取“服务费”600元,支付完成后,张某将房门打开,让外边等候的赵某、姚某进入房间,并向江某索要了“保证金”1000元、“路费”2000元,然后继续索要财物,并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单反相机拿走。江某又支付4600元,随后3人离开。赵某离开时亦将相机拿走。

  2018年12月14日凌晨,赵某接到小寨附近某酒店一房间受害人杨某的招嫖信息后,3名被告人同样利用“仙人跳”手段,向杨某收取了“服务费”“路费”“保证金”“跑腿费”。被害人共计支付2800元。

  2018年12月18日晚,赵某接到金花北路某酒店一房间受害人王某的招嫖信息后,赵某等3人使用同样手段,收取王某“服务费”1000元,并向受害人索要“车费”300元、“保证金”3000元、“跑腿费”2000元、“小费”2000元。几人见受害人手机微信内还有余额930元,又要求受害人将微信里的余额转给姚某。受害人王某出于害怕,最终支付了9230元。离开时,赵某将受害人的两部手机拿走,共价值5908元。本次作案共索取被害人15138元。3人3次作案共计勒索财物2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等3人通过实施多次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在他人住所、酒店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赵某、姚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天庭审中,赵某等3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被告人赵某供述,他和被告人姚某是“狱友”,两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关押在一起时相识,与被告人张某是偶然认识。他通过在网上认识“晓晓”(无法落实真实身份),获得招嫖人员联系方式及招嫖位置信息。其采用“仙人跳”手段对受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主要还是利用受害人不敢声张的心理,非法所得的钱财由3人平均分配。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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