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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本月起实施

关注 新华网 作者:陈晨 2019-05-08 09:50:20
[摘要]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说,此前,陕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执行20%,这次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且不设任何条件,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单位、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

  新华网西安5月6日电(记者陈晨)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5月1日起,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

  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说,此前,陕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执行20%,这次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且不设任何条件,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单位、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

  此外,《实施办法》还调整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与此前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相比,也是一项较大的政策调整。

  “经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12元,月均5201元,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降了7.45%。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这样一来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刘会民说。



来源:新华网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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