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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盗婴案”疑犯自首 案件迷雾重重或另有隐情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5-20 07:42:33
[摘要]5月19日上午得知婴儿被带回周口后,记者反复拨打男婴亲属所留联系电话,但电话均处于无人接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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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河南周口一位39岁的妈妈带着4个多月大的儿子在路边小花园散步时突然晕倒,醒来后孩子失踪。5月19日,华商报记者从周口办案民警处获悉,“盗婴案”嫌疑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男婴被找回。

  案发妈妈公园突晕倒

  醒来4个月大男婴失踪

  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30分之间,刘女士推着婴儿车带着儿子散步时路过周口公园,没想到途中因为低血钾发作晕倒。等她苏醒过来,发现孩子已不见踪影。

  事发后,刘女士因病加之情绪激动被送往医院。5月17日下午,刘女士病情缓解后情绪稳定,再次来到事发地点,协助警方复原案发现场。

  由于事发地点是新建的公园,她走的又是小路,监控视频没能拍摄到事发地点,这给警方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办案民警介绍,从5月16日接到报案后,他们就第一时间立案调查,连夜开展工作,走访排查大量线索。

  知情者告诉华商报记者,男婴的父亲朱先生是周口市公安局的民警。接受河南当地媒体采访时,朱先生说,宝贝4个月零25天,他的出生,给一家人带来了无限欢乐。事情发生后他们家属非常着急,妻子遭受的心理打击很大,精神状态不太好。

  针对网传“怀疑孩子母亲被下药迷晕”,朱先生对媒体表示,妻子是二胎高龄产妇,患有低血钾症,以前就有晕倒史。

  华商报记者从接近警方的人士处获悉,周口警方最初将案件定性为“盗婴案”,曾悬赏50000元征集破案线索,警方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警方初步分析刘女士被下药的可能性不大,此案的发生多半是临时起意。

  5月18日,一位男婴家属称,在警方悬赏的5万元基础上,家属愿意另外再追加10万元寻子,悬赏金额增至15万元。“抱走男婴者可能喜欢孩子或缺孩子,只要他把孩子安全送回来,我们家属非但不追究责任,还给奖励10万元。”这位亲属表示,事发现场每天都有家属在等。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案发后,全国十多个省市公检法司官微都在转发寻找男婴的消息,甚至《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也都纷纷转发。此外,梁咏琪、陈嘉上等知名艺人也进行了转发。由于朱先生夫妇同是周口市淮阳县高中校友,在百年淮中的多地校友群里,也发布了关注男婴丢失的消息。

  通报

  警方郑州找回男婴

  “盗婴者”迫于压力自首

  “目前,警方已将婴儿从郑州安全找回,婴儿身体状况正常。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5月19日中午,华商报记者从接近警方的人士处获悉,男婴“被盗案”发生后,周口警方成立专案组,历经60多个小时奋战,最终在郑州境内将男婴成功找回。

  据周口警方通报,5月18日晚,嫌疑人迫于压力向周口警方打电话自首,但在从郑州前往周口途中,行至新郑附近时突然出现变故临时折返郑州。随后,周口警方委托郑州市未来路公安分局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未来路分局立即行动,经与嫌疑人联系后,嫌疑人当晚前往未来路分局自首,遂被当场控制。5月19日凌晨,嫌疑人及丢失男婴被周口警方带走。19日凌晨,男婴被从郑州接回周口后,被送入周口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男婴身体正常,目前已被家人带走。

  “盗婴案”嫌疑人究竟是何许人?为何实施“盗婴”?为什么会自首?诸多谜团待解。5月19日上午,周口市公安局原定在当天下午举行一个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案情,但之后宣布取消新闻发布会。

  5月19日上午得知婴儿被带回周口后,华商报记者反复拨打男婴亲属所留联系电话,但电话均处于无人接通状态。

  说法

  如若“盗婴”

  嫌疑人该当何罪?

  嫌疑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将面临什么刑罚?5月19日,华商报采访了刑事辩护专家、曾为轰动全国的西安交大一附院偷婴案被告人葛某某辩护的赵良善律师。

  赵良善认为,如果周口“盗婴案”犯罪嫌疑人下药迷晕刘女士,其就不被认定为临时起意,而应被认定为事前预谋,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拐骗儿童罪,在量刑时,将对下药迷晕刘女士这一情节考虑进去,作为量刑情节。如果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存在虐待儿童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40条第七款之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量刑方面,作为量刑情节较重的情节考虑,罪名不变,但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构成拐骗儿童罪,且存在虐待儿童的情形,同样是罪名不变,只是在量刑上考虑,量刑较重。

  赵良善表示,如果是偷婴贩卖,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婴案”犯罪嫌疑人如果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则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是为了收养或者供自己使唤、奴役,并非以出卖为目的,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罪嫌疑人以拐骗儿童罪定罪量刑。

  如果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在法定刑范围内予以酌情考量。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悬疑

  案发现场并非男婴丢失现场?

  5月19日晚,记者注意到,与之前的“悬赏通告”相比,周口警方19日的“情况通报”(5月16日为“警情通报”)没有了“盗婴案”表述,而是换成了“婴儿丢失”。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如果是“盗婴案”,警方破案之后使用“解救”比较贴切,但该婴儿被带回后,警方在情况通报中使用的是“找回”说法。

  一些网友反映,事发当天上午周口市气温不是太高,甚至孩子母亲推着婴儿车穿的还是长袖,但不知为何婴儿车始终被遮挡起来,到了树荫下也没有被掀开。

  此外,记者了解到,所谓的案发现场两头均有监控摄像头,但摄像头就是没有拍下“嫌疑人作案”或者逃跑时的可疑镜头。同时,案发当天那个时间段,一直有工人在附近的小花园里干活,但民警走访时,他们均告知未发现异常。

  对此,有知情人告诉记者,那个所谓的街头小花园小径根本不是第一“案发现场”,孩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已经被带走了。 据《大河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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