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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领导批示办案两交警获刑 专家律师评说这起滥用职权案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5-21 08:08:54
[摘要]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及违章处理科科长违法签批减轻处罚,2名下属未提出纠正意见完全照办,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余万,结果2人均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及违章处理科科长违法签批减轻处罚,2名下属未提出纠正意见完全照办,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余万,结果2人均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这起滥用职权案引发关注。

  >>案件

  领导签字减轻处罚 国家损失72余万元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的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2018)黑0103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南岗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1月,李某实任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人罗某学任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科长期间,在办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故意逾越职权,通过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批改变违法事实的方式,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共计955件,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3416元。

  被告人李某军、吴某林任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民警,负责窗口处罚工作期间,收到经签批改变违法事实意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制作相关处罚材料,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1月30日,罗某学、李某军和吴某林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处理。李某实、罗某学、李某军和吴某林曾分别对自己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了忏悔。2018年4月3日,3人均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案发时身为科长的罗某学和李某军都是51岁,吴某林49岁,3人都是大学文化程度,均为党员。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大队长张某回忆,大队领导分工中李某实负责执法规范化、逃逸案件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后来也负责外勤和违章处理科工作。一般执法流程是,外勤民警现场处罚,如果不适用普通程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比如超载30%以上的货车等情况,外勤民警就依照规定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违法行为人拿着凭证到违法处理处罚大厅接受处罚,一般是要先到李某实那里审核签字审批,然后再拿着签字的凭证和相关材料找罗某学审核,罗某学审核材料齐全后,再到窗口办理处罚。

  “李某实要在凭证上签字审批是大队班子会决定的,但并没有授权李某实可以更改行政强制措施,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更改行政强制措施。”张某承认巡逻大队在对交通违法案件进行处罚过程中有不履行正常处罚程序的情况,有时违法行为人会找李某实或者罗某学,改变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处罚,想少缴罚款或是少扣分,因为扣满12分需要重新考试并取消准驾车型资格(降型)。

  张某表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要上交财政入国库。通常找李某实或者罗某学改变违法事实的情况都是由超载行为变成改型或是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行为,因为超载处罚较重,而改型及未携带证件处罚较轻,另外就是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时改成一种违法行为。

  >>证言

  副大队长办公室里收钱

  (2018)黑0103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实通过签批改变违法事实的方式借机敛财。

  罚1000元扣6分 变成罚500不扣分

  案件一审时某机动车存放中心经理蔡某作证称:2013年巡逻大队扣押的违法车辆经常停在他们停车场,他把扣押车辆形成统计表报到李某实和违章处理科,因此认识了李某实和罗某学。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巡逻大队扣押的大货车停放在我们停车场,被扣押的大货车司机怕扣分,知道我和李某实熟悉,就找我帮忙。我就带着司机到巡逻大队找李某实,一般都是司机在楼下等着,我自己去李某实办公室找李某实说减轻处罚的事。我每次都说是朋友的车照顾一下,李某实每次都是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批违规改型,这样就由原来的‘超载30%罚款1000元扣6分’变成只罚款500元不扣分。为了感谢李某实的帮忙,我就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到李某实的办公室,有时给李某实拿2000元,有时拿3000元,每次都是用信封装好,3年一共送给李某实2万多元。”

  和车主约定管理费 送钱请求关照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民警李某作证称:2011年11月至2018年2月,他是大队政工干事、内勤。他曾在违章科办事时,看见副大队长李某实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字改变处罚种类降低处罚标准。2015年4月,他曾为一辆超载大货车找罗某学帮忙,罗某学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的字,后来是按改型处罚的,罚款500元没扣分,没有按原来的超载处罚。

  某运输公司车队队长姜某作证称:2014年巡逻大队扣了公司的大货车,他和姑父一起去找李某实要车,因此认识了李某实。2016年4月,他成立运输车队,和车主约定一年缴管理费3000元至10000元不等,他保证挂靠的货车不扣车、不处罚。2016年5月,他到李某实办公室给李某实1万元,请求帮忙照顾。2016年7、8月份,他保的车因超载30%以上被扣了两次,他找李某实处理,李某实都是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字改变了处罚种类,降低了处罚标准,3台车他交了一个50元扣1分,两个500元不扣分的处罚,正常处罚是罚款1000元扣6分,驾驶员扣满12分就得降型学习,所以驾驶员都愿意多花钱不扣分。2016年9月,他又给李某实送了1万元。他给李某实送钱是因为李某实是巡逻大队的副大队长,是想让李某实对他的车队给予关照。

  >>判决

  两交警分别被判刑9个月、8个月

  2018年4月27日,南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实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加起诉)、被告人罗某学、李某军、吴某林犯滥用职权罪,向南岗区法院提起公诉。

  原副大队长死亡中止审理

  法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7日、7月23日、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实于2018年9月11日死亡,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号刑事裁定,对李某实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在黑龙江省公安厅规章与黑龙江省地方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罗某学不向上级机关请示,擅自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进行减轻处罚,属于滥用职权。罗某学作为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科长,应对本科所有的交通违法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但其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不作为的滥用职权。李某军、吴某林作为违章处理科办案民警,在处理具体违法案件时,明知领导签批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违反相关法规,而不提出纠正意见,继续按照错误决定处理案件,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亦属于不作为的滥用职权。

  三被告人因滥用职权获刑

  2018年11月15日,南岗区法院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罗某学有期徒刑1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9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判决后,罗某学、李某军、吴某林均不服,向哈尔滨中院提出上诉。哈尔滨中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哈尔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实、罗某学在办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时故意逾越职权,通过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批改变违法事实的方式,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案卷955件,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3416元。李某军、吴某林收到经签批改变违法事实意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故意逾越职权,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交警喊冤

  对上级命令只能服从

  领导批示无权改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3上诉人均否认实施滥用职权行为。

  罗某学上诉辩称,其职责只是对被处罚人接受处罚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其无权对上级领导的签批进行审核调整。李某军上诉辩称,其作为处理民警,对于领导的签批是否正确无从判断,只能按照领导签批办理,李某实有权对外勤民警作出的处罚予以审查变更,其对上级的命令和决定必须服从,其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曾提出过意见和建议,但上级未改变。吴海林上诉辩称,其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没有改变处罚结果的职权,其只是按审批意见处理违法。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学作为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科长,其职责为对本科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但其超越职权,擅自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进行减轻处罚,同时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实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听之任之。李某军和吴某林作为处理科民警,其职责为依法办理交通违法案件,但二人在办案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实、罗某学等人违法签批改变交通违法事实的滥用职权行为未提出纠正意见,仍遵照执行。3上诉人均属滥用职权。

  案发时,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文件的规定确与《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存在冲突,但3上诉人并未一视同仁,而是相同的问题做不同的处理,仍属滥用职权。因此,法院对3上诉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2019年3月,哈尔滨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分析

  基层公务员的确难当

  改变工作作风还在路上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执法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也有人看不惯。巡逻大队周某等民警表示,2011年巡逻大队执法就执行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签字后才能进行处罚这个流程。2016年3月22日之后,交警支队下发《关于集中纪律作风整顿的方案》文件,大队领导班子开会的时候,他曾提出按照文件要求应当取消“一支笔”,杜绝在违法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支队,会议上李某实明确提出不赞同文件的内容,说如果不签字就没有办法对外勤执法进行监督,他分管违章处理科,就要必须按照之前的工作流程,继续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

  周某当时向交警支队领导反映李某实违反文件规定,继续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的问题。他向支队领导反映的第二天,巡逻大队召开全体大会,出席的支队领导提出要求,重申不允许再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变更违法处罚项目,但李某实在会后依然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

  基层民警按领导指示办案被判滥用职权,冤不冤?5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明知是错的还要执行,这两位获刑民警并不冤,未对领导提出纠正意见也属于滥用职权,如果两位民警能对滥用职权处理违法的领导大胆说不,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案,就不会违法,更不会获刑。

  “现实中说情打招呼,按领导的意思照办的情况很多,社会生态恶化,基层公务员的确难当。”竹立家指出,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严重,有时候基层公务员不听领导招呼,会被穿小鞋,甚至工作岗位也会受影响,这的确是个现实问题。但有的领导执法违法、执规违规,作为下级,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说不,这也是工作职责。“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如果领导违法违规,就不能完全按领导个人意志办。”竹立家表示,这个案件往小说就是搞不正之风,这也说明我们改变工作作风还在路上;往大说就是严重的权力腐败问题,伤及老百姓对执法部门的信任,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律师说案

  明知违法

  被动执行也担责

  基层民警按领导指示办案,工作出现失误是否需要担责?5月18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两位民警作为违章处理科民警,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法定职责是按照职责所赋予的工作内容展开工作,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违法,而非领导的不当指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发现领导指示出现问题后,应当询证,而非一味盲从或者视而不见,这是一种玩忽职守、不尽职的表现,即渎职行为。

  赵良善认为,下级应当服从上级指挥及命令,如果上级领导命令是在法律的范围内指示,且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期证明是错误的,下级不承担责任;如果上级领导决策或者指示超越了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正常的执法规范,而下级未尽到工作职责,存在审核不严、盲目执行等情况,此时,下级就需要承担责任。

  赵良善介绍,《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执法黑洞之所以会出现,还是源于对于执法机构的管理、监督欠缺所致。”赵良善建议加强网络监督,实施执政公开透明制度,增加领导负责制,加大内部问责。同时,也应增加违法犯罪成本,起到应有的犯罪震慑作用。

  “从法院的判决关键点来看,2民警并不属于工作失误,而是对于上级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知晓,但却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仅不加阻止,还参与帮助,法院判决的依据一般是从工作内容和违法犯罪的次数来判定。”国内某刑事业务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对于基层民警而言,其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对违法犯罪事实明知,如果其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就算是被动提供帮助或执行,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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