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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扫黑除恶进行时:截至四月底打掉22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来源:华商网 时间:2019-05-24 13:02:58 编辑:沈河 作者:花生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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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布辞中提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案件,请问它的警示教育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陕西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李献峰:

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使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结合严惩“蝇贪”等基层腐败,有力推进打伞破网,查处了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案件,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增强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这些案件警示各级党组织,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思想和行动自觉,扛牢抓实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发现问题苗头及时提醒纠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推动政治生态向上向好。

这些案例警示党员干部,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认识权力是把“双刃剑”,只能用来为民造福,决不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为虎作伥。组织把我们放在工作位置上并赋予权力,要牢记这意味着责任、意味着奉献、意味着服务,必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强化自我约束,习惯于在监督的环境中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为民用权。同时,面对歪风邪气要坚守正道,发扬担当精神,坚持政治斗争,使全社会正气充盈。

问: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来,公安机关查办了大量涉黑涉恶案件,社会效果如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陕西省公安厅正厅级侦察员、省扫黑办副主任张安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成立工作专班、采取过硬措施,发挥尖刀作用,取得了显著阶段性成效。一是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全省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轮番压榨集中开展一系列破案攻坚行动,重点整治群众反映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目前基本实现了“发案不断下降、战果不断扩大”良好态势,全省公众安全感和对公安队伍满意度有明显的提升。二是基层政权得到有效巩固。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插手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村霸”“市霸”,深挖背后“保护伞”100多个,坚决铲除盘踞基层的黑恶势力“毒瘤”,纯洁了基层组织,净化了社会风气,得民意、赢民心。三是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强揽工程、欺行霸市、封门堵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乱象得到有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有了良好的治安环境,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促进了经济建设加速发展。四是执法环境得到全面优化,在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中,打击保护伞190多个,特别是打击了一批滥用公权的保护伞,使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全面形成。五是掀起了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公安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得到彰显,人民群众主动揭发检举的积极性也被充分调动,群众知晓率、参与率、举报率不断提升,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的态势已经广泛形成。

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咬住既定目标,以“雷霆·2019”铁腕扫黑除恶行动为主线,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问:我省首例“套路贷”案件已宣判,请问田院长,针对“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群众应该如何增强对这种犯罪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平利:

“套路”一词曾被评为2016年十大网络流行语,而今,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成为一种让人闻之生变的陷阱。实践中,由于“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一旦被“套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家破人亡。黑恶势力运用“套路贷”实施犯罪屡屡得逞,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2019年3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今天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向各位提供了五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个案例。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实践中,群众应当从“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上判断是否属于“套路贷”,增强识别和防范能力。第一,要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第二,要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是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注意识别“套路贷”,增强防范能力。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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