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对于特困人员实行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为: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属于特困人员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
救助供养包括五方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服务。
提供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提供基本丧葬费用。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特困人员去世当月基本生活标准1年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扶贫移民搬迁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可分散供养也可集中供养
供养形式和供养标准。对已取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通过以下方式落实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
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由村(居)委会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监护人,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特困人员也可选择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区县民政部门要安排到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的专业定点机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32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均为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为1320元、分散供养为700元。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每档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标准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西安市及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时进行调整)。
华商报记者 雷婧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