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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300多万拍得莲湖区法院拍卖房 一年多了难过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6-11 07:30:30 编辑:强鑫 作者:于震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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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房屋所有权已变更 应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祁占荣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已于2017年10月17日成功竞拍取得房屋并支付全款,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也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执行裁定书中已载明‘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女士时转移’,由此李女士在收到该裁定书时,房屋所有权就已经发生变更,李女士为该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李女士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祁占荣律师说。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李红红认为:如果确认该房屋的首封法院是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那么法院的执行部门就有依法拍卖处置涉案资产的权力。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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