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七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曹某辉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曹某伟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余五人均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曹某伟、曹某涛、芦某、曹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