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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馨雅苑214户业主起诉开发商败诉 只因为合同多了半句话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6-25 07:28:29 编辑:何媛 作者:马虎振 韩笑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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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同样败在这个约定上

  每家最少花费400元打官司

  近日,徐先生收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西安市投资公司应否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责任。该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并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无效情形,应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徐先生并未对该条款文字内容请求过撤销或变更,也未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故意拖延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现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上诉要求建设单位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和徐先生一起起诉开发建设单位的,还有213户业主。为了打官司,业主最少花费了400元,多的花费3300元。

  徐先生介绍,在违约责任的约定方面,开发建设单位只是在和1号楼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不退房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但2号楼、3号楼、4号楼均未约定不退房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6月24日,在颐馨雅苑小区,很多业主表示不解。“我们入住四五年了,现在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当时买房签合同时,售楼人员说在哪儿签字我们就签字,根本不给解释,大部分人都是这样子。假如开发商一直达不到有关部门要求的标准,是不是可以一直不给我们办证。”

  西安中院:约定若不违法又经双方同意

  原则上不会质疑

  对于此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表示,在住建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示范文本上加约定内容,法院在审理时,首先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不违背法律法规,双方又同意这样约定,那么本着契约自由的精神,法院原则上是不会提出质疑的。而且,开发商在这些文字的下面加了横线,也起到了提示的作用。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5月2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5月28日应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约。在不动产登记这块内容的约定上,西安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现房的示范文本都是这样约定的:“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在天数前留的只是一个填写具体天数的空隙。

  本来只是填上一个明明白白的办理产权登记证书需要的天数而已,开发商却加上了半句话,把本来明明白白的天数约定得不清不楚,这对开发商来说当然是好事,但对购房者来说就不是什么好事了。

  建议:签合同时仔细阅读内容

  有不合适的地方要提出来

  对于这个问题,西安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表示,会高度关注此案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问题。他建议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仔细阅读条款约定,遇到不合适的地方要提出自己的意见,觉得有问题,就不要急着签合同。

  颐馨雅苑业委会主任徐先生表示,他们请教了律师,写了判后答疑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就一些具体问题给出解答。 华商报记者 马虎振 实习生 韩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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