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安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工作期间,接网民举报,称有新浪微博账号持续发布淫秽色情图片。
经调查,相关微博发布者为宋某某,陕西华州区人,其对自己通过网络发布淫秽色情图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主动删除了相关内容。
27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公安碑林分局对其予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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