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三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对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三周、董世超、赵红涛不服,提出上诉。
宝鸡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三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原审被告人刘伟荣、上诉人赵红涛等人,上诉人董世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原审被告人刘伟荣等人,上述行为人共同或单独在岐山、凤翔等地辖区内,利用其新闻工作者的身份,多次对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拍照曝光相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