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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车主卸货时被自家车辆碾压身亡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付?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7-12 07:12:20
[摘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与车辆完全脱离,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1万元。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 车主被自家车辆碾压身亡,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家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与车辆完全脱离,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1万元。

  2018年5月,张某驾驶自己的自卸货车停放在自家院内,下车卸货时,车辆下滑,将其碾压身亡。事发后,张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西安市阎良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41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亦即被保险人,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不能构成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另据规定,商业三者险不包括被保险人,故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阎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辆上,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应予赔偿。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与车辆完全脱离,完成了从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因此,阎良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家属41万元。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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