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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咋看?驾校学员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应该由谁来担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7-12 20:26:45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田睿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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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在道路上练习科目三时不慎撞上路边的行道树,导致后座一名女学员鼻骨骨折。交警认定驾驶车辆学员无证驾驶观察不周是直接原因,教练将车交给无证的学员也有责任,教练被吊销驾照、罚款1000元,学员被罚款1000元并将行政拘留15日以下。

  练车时撞树上 导致后座学员鼻骨骨折 

  邵女士今年22岁,今年4月左右,她在刚家寨的隆武驾校报名学车,并交了2000元的学费,教练苏先生也是她的小学同学,报名后她便一直跟着苏先生学车。今年5月19日,邵女士和俞女士一起跟着苏先生练习科目三。

  邵女士说,苏先生开车把她们带到了灞桥区的一条道路,5月19日下午4时许,她坐上驾驶座开始练习科目三,苏先生坐在副驾驶。“上路后不知道咋回事,车速突然变得特别快,还左右摇摆,我忘记有没有打方向盘,反正车就直接撞上了路右边的树上。”

  事故发生后,坐在后座的俞女士鼻子出血,西安北环医院诊断为鼻骨开放性骨折、右侧上颌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车上其他两人未受伤。

  5月31日,西安交警灞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着,2019年5月19日17时许,邵女士驾驶小型汽车(副驾驶乘坐苏先生,车后乘坐俞女士)沿灞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夏文旅附近时,操作不当致车辆与路边行道树及路灯杆发生碰撞,俞女士受伤。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写着,邵女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苏先生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邵女士驾驶是造成事故另一原因,邵女士和苏先生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俞女士无过错。

  邵女士说,她在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就得知只有她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7月11日,被告知去领取行政拘留通知书。

  处罚:学员将被行政拘留 教练被吊销驾照

  “我知道自己会被拘留时,都快崩溃了,这段时间也一直在担心这事,啥都干不成。”邵女士说,她想不通的是,明明是她和苏先生共同承担事故责任,但却只有她要被行政拘留,而苏先生只是被吊销驾照、罚款1000元。

  7月12日,记者在邵女士提供的驾校培训收款收据上看到,学费缴费金额为2000元,收款人为苏先生,收据上印有西安隆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公章。

  12日上午,记者拨打了苏先生的电话,他说自己是被吊销了驾照和罚款,没有收到拘留的通知,但罚款具体金额和其他情况他都没有说。

  受伤的俞女士说,今年她经朋友介绍在隆武驾校报了名,跟着苏先生,当时是在路上练习科目三时出了事故。“我们开的车好像不是正规的教练车,但副驾驶上也有刹车,邵女士开车时,车速比较快,但教练也没咋管,失控后,苏教练应该也踩了副驾驶上的刹车,但来不及了,最后就撞树上了,而且苏先生也没有教练证。”

  邵女士说,她前几天也向12345投诉过该驾校,最后反馈说这个驾校是个黑驾校。

  记者在通话记录中听到,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说,7月10日邵女士投诉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对该招生点负责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学员处罚款1000元并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该驾校这个联络点是黑点,工作人员已现场取缔该报名联络点,并通知清除非法宣传的痕迹。“如果觉得对学员的处罚不合理,建议行政复议进行申诉。”

  12日上午,记者拨打了交警交警大队的值班电话,工作人员说,具体案情不便透露,若收到行政拘留通知书并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

  学员是主管善意相信教练 教练、驾校应承担事故损害赔偿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思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该教练员即使没有教练证也是驾驶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学员依然具有管理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并且对学员进行培训驾驶属于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驾驶培训机构承受,就是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宋思邈说,学员主观上善意,有理由相信驾校指派的教练员应有教练证,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担责,但教练员本身存在过错即无证,所以最终的责任划分应为教练员和驾校按过错比例共同承担责任,学员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不担责。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该条例中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可见,交通事故的认定由主管部门结合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认定的。本案中苏先生如果没有教练证,那么这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时考虑的过错因素之一。

  未在指定道路无证练车属违法行为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仅适用于在交管部门指定场地内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及承担。

  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非交管部门指定的道路上无照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苏先生作为驾校工作人员也应当知道无照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却依然将车辆交由邵女士驾驶,二人应当为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韩朝泽提醒,无照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学车学员在学习驾驶时一定要在交管部门指定的驾校场地内学习驾驶。

  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赵雪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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