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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武驾校教练陪学员上路出事故 学员被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田睿 2019-07-13 07:22:27
[摘要]学员在道路上练习科目三时不慎撞上路边的行道树,导致后座一名女学员鼻骨骨折。交警认定驾驶车辆学员无证驾驶,学员被罚款1000元并将行政拘留15日以下,教练被吊销驾照并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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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在道路上练习科目三时不慎撞上路边的行道树,导致后座一名女学员鼻骨骨折。交警认定驾驶车辆学员无证驾驶,学员被罚款1000元并将行政拘留15日以下,教练被吊销驾照并罚款1000元。

  事件:练车时撞树上

  导致后座学员鼻骨骨折

  邵女士今年22岁,4月在西安市未央区刚家寨隆武驾校报名学车,交了2000元学费。教练苏先生是她小学同学,报名后她便一直跟着苏先生学开车。

  5月19日,邵女士和俞女士跟着苏先生练习科目三。邵女士说,教练开车把她们带到灞桥区一条道路上,教练坐在副驾驶。“上路后不知道咋回事,车速突然变快,还左右摇摆,我忘记有没有打方向盘,反正车就直接撞上路边树了。”邵女士和教练未受伤,但坐在后排的俞女士鼻子出血,经西安北环医院诊断为“鼻骨开放性骨折、右侧上颌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5月31日,西安交警灞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道:2019年5月19日17时许,邵女士驾驶小型汽车(副驾驶乘坐苏先生,车后乘坐俞女士)沿灞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夏文旅附近时,操作不当致车辆与路边行道树及路灯杆发生碰撞,俞女士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中写明,邵女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苏先生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邵女士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邵女士和苏先生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月11日,邵女士被告知去领取行政拘留通知书。

  处罚:学员将被行政拘留

  教练被吊销驾照

  “知道会被拘留时我都快崩溃了,这段时间一直担心这事,啥都干不成。”邵女士说,她想不通的是,明明是她和苏先生共同承担事故责任,但为什么只有她要被行政拘留,而教练只是被吊销驾照、罚款1000元。

  7月12日,记者在邵女士提供的驾校培训收款收据上看到,学费缴费金额为2000元,收款人为苏先生,收据上印有西安隆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公章。记者拨打了苏先生的电话,他说自己被吊销了驾照和罚款,没收到拘留通知,罚款金额和其他情况他都没有说。

  俞女士说,今年她经朋友介绍在隆武驾校报了名。回忆起事故发生那天的事情,她说:“我们开的车好像不是正规的教练车,但副驾驶上也有刹车,邵女士开车时车速比较快,教练也没咋管,失控后教练应该也踩了副驾驶上的刹车,但来不及了,最后就撞树上了。苏先生并没有教练证。”

  邵女士说,她前几天向12345投诉过该驾校。记者在通话记录中听到,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称,7月10日邵女士投诉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对该招生点负责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学员处罚款1000元并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该驾校这个联络点是黑点,工作人员已经取缔,并通知清除非法宣传痕迹。

  记者拨打了交警大队的值班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案情不便透露,若收到行政拘留通知书并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

  教练和驾校应承担损害赔偿

  学员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不担责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思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上面案例中,该教练即便没有教练证也是驾校工作人员,对学员具有管理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对学员进行培训驾驶属于职务行为,故法律后果应由驾校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学员主观上善意相信驾校教练员应有教练证。虽然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担责,但教练员本身存在过错(没有教练证),最终责任划分应为教练和驾校按过错比例共同承担责任,学员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不担责。

  当事人行为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是确定责任的依据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苏先生如果没有教练证,那么这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时考虑的过错因素之一。

  在非指定道路无证练车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仅适用于在交管部门指定场地内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及承担。

  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在非交管部门指定道路上无照驾车属违法行为。苏先生作为驾校工作人员应当知道无照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却依然将车辆交由邵女士驾驶。二人应为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韩朝泽提醒:无照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学员在学车时一定要在交管部门指定的驾校场地内学习驾驶。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赵雪 采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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