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决定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2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根据省级机构改革等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根据省级机构改革涉及机构改革名称调整和完善管理执法等体制要求,对24部法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将《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根据政府职能改变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涉及4部法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201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据此,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作了修改,删去第六十九条。
三是根据上位法修改的情况,为了保证法制统一,对亟需修改的5部法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五年”。据此,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了相应修改。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实习生 燕硕成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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