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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31岁男子买了太平洋保险重疾险 患病后保险合同被终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8-12 21:25:39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陈思存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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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赵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单中,显示今年5月6日,分别由上海黄浦区支行转入两笔共计20.7万元,但未注明是何种费用。赵先生妻子介绍,他们去询问保险公司,被告知保险公司已赔付完毕,他们之间的保险合同已解除。

  赵先生说,当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流程报案,出院之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报销为由,要求其将手里所有合同原件及病例原件全部交给保险公司,但没想到直接被解除终止了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回复称合同里有约定

  8月12日下午3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表示,赵先生确系该公司的投保客户。

  对记者询问为何终止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一事,该工作人员解释,根据该公司制式合同里面的条款,对于重大疾病险种,里面有详细的条款说明,其中:“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条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而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是否要告知投保人的问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一块他们没有回复。

  律师:保险公司制式合同系霸王条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此保险合同的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亦称霸王条款),赵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重大疾病险的目的,是在其有生之年,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能够理赔。对于投保人赵先生来讲,难免会认为合同期限为终身的。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密密麻的保险条款文字把这个险种的期限给改变了,在赔到一定数额就需合同终止,违背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初衷。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特别是本事件中涉及的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如保险公司完全为了卖保险,而未尽到告知义务,此合同终止条款则属于无效的。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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