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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欣花园124户业主追回167万元维修资金 首批上百万元已兑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8-20 07:06:08 编辑:强鑫 作者:陈思存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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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7层以上145元/平方米

  该负责人表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

  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3.开发商代收将如何处理?

  按所收金额1%-5%处罚或追刑责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采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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