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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一男子用市场价买了辆“小批量产的车” 这是咋回事?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付启梦 2019-08-20 22:02:39
[摘要]当时,因有两份该车型合格证到店,一份车架号后六位为S10240,另一份后六位为S10302,而赵先生所提车车架号尾数为S10302,而办理手续上的车架号尾数全为S10240。

  6月中旬,三原的赵先生花费20余万在西安一4S店买了辆新车。但现在他怀疑自己以市场价买了辆试驾车或试制车,认为4S店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车辆属性,涉嫌欺诈。

  销售人员以“商品车”介绍 提车时告知要返厂

  据赵先生称,4月27日,他得知广汽新能源纯电动车Aion S即将上市,拨打厂家官方热线得知陕西华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官方唯一授权经销商。

  “当日下午,我和爱人就前往该4S店看车。当时店内已有一辆白顶Aions试乘车,试乘后我交了1万元定金,并签了订车协议,暂定一辆车身银色的车辆。”赵先生说,“当晚公布Aion S顶配魅MAX630价格为205800元后,我因价格超预算略显犹豫。但在销售人员的推荐及5月中旬可提车的承诺下,我继续等待。”

  5月初,华中4S店销售赵经理告知店内订了辆黑顶魅MAX630,若不介意颜色,5月中旬可提车。 “5月12日,他通过微信告知,试驾车得等到5月20日左右才能拿到合格证,我的车估计也得到那时候。并同时告知我的车已到店,但因没有合格证,厂家不让交付。”昨日,赵先生出示了两人当时微信聊天记录。

  5月13日,赵先生和爱人再次前往4S店看车。“当天店内有两辆车,一辆是之前看到的白顶,一辆为黑顶,我认为黑顶为商品车,试乘时,发现它电瓶亏电且太阳能充电无法使用。接电后上车又发现L2自动驾驶功能不齐备、无法扫码认证车辆、连接网络没有流量等问题。”赵先生说,“但赵经理解释说,太阳能充电因后台软件没升级不支持,亏电则因商品车没人用、没人维护容易亏电。”

  这让赵先生更加确认黑顶车即是商品车,之后他多次与4S店沟通提车。6月12日,4S店销售赵经理告知合格证已到,可来提车。“但同时又告知,提车后需返厂,时间等厂家通知。”

  厂家官方微信客服称正式量产车没有配置门板氛围灯

  等待多日的赵先生立刻和朋友前往西安提车。“当天店里仅有一辆黑顶Aion S魅MAX630,我需加价2500元才能提车。而签订销售合同时,4S店又提出得签同意返厂协议,我提出留一份或拍照时均被拒绝。”赵先生说。

  当时,因有两份该车型合格证到店,一份车架号后六位为S10240,另一份后六位为S10302,而赵先生所提车车架号尾数为S10302,而办理手续上的车架号尾数全为S10240。“协商后,我只能在第二日重新到店办理车架号尾数S10302的手续。”

  6月26日到7月17日间,车辆返厂后再次回到赵先生手中,他才有了用户手册、反光背心等本来提车时就该有的东西。而返厂前反映的门板氛围灯故障问题没有解决。7月18日,赵先生再次到4S店询问,新任的销售郭经理说:“你急着提车,这个车本来是打算作为试驾车的。”

  7月26日,赵先生与网友的聊天中得知“Aion S魅MAX630的门板氛围灯在正式量产车型中被取消,而拥有门饰板膜片氛围灯的Aion S车辆,属于厂家试制车机店端临时展车,非量产车辆”。

  7月27日凌晨,赵先生通过广汽新能源微信公众号的在线客服,再次确认了上述说法。

  在赵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华商报记者看到,客服称“因为在前期试驾车门板氛围灯的实际体验效果不是那么好,在夜间开车时影响视野,出于实用性考虑,厂家基于对产品和服务的负责,在正式量产车上都没有配置门板氛围灯。”

  协商录音中厂家工作人员称属“小批量产的车”

  了解了“试制车”、“试驾车”等概念后,赵先生2次与华中4S店沟通,想弄清该车是否为试制车或试驾车、为何刚交付就要返厂、试驾车或试制车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但一直未得到明确回复。

  8月13日起,广汽新能源厂家的工作人员也来陕先后3次与其协调。在赵先生提供的录音中,厂家一工作人员称其购买的车为“首批量产的车”即“小批量产的车”,在赵先生的追问下,厂家工作人员也只说,“小批量产的车也可以销售”,但承认4S店确实有做得不妥之处等。

  赵先生还说:“这两名厂家的工作人员还曾给我提出了3种赔偿方案,但其明确要求不能录音,所以我没有留下证据。其中有提到可以换车,颜色随便挑,并提出以10万元的赔偿价格向4S店协商,争取我的利益最大化。”

  对于赵先生的说法,昨日华商报记者致电一名来陕协调的厂家工作人员,但电话一直未接通。

  华商报记者还致户电广汽新能源客服专线400-188-3333,客服人员记录后称很快回电,但截至发稿前,没有回复。

  而华中4S店则回复说:“我们销售的都是有合格证的车辆,不存在欺诈行为。”

  律师说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从目前双方的说法来看,尚无法判定赵先生所购车辆是否为“试驾车”或者“试制车”。

  赵良善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方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最终证实赵先生所购车辆为试驾车,那么4S店确实存在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但同时,侵犯知情权并不一定就是欺诈,因为试驾车在安全性能、使用功能上与商品车没有区别。如果该车辆存在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等质量瑕疵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而本事件中,如果确定该车辆是试驾车或试制车,与商品车的区别主要在于价格方面,那么赵先生可以价格欺诈向价格部门举报,以试驾车和商品车间的差价进行1倍甚至更多的索赔。”

  华商记者 付启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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