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1日,杜某在周至县某镇一养殖场内无证经营电镀作坊,在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未经任何处理将含有锌污染物的电镀废水通过地漏、连接管排到渗坑后,经引流渠排放至田间大渠。经检测,该电镀作坊废水中所含锌浓度为208mg/L,超过国家标准137.6倍。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杜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承办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告知杜某涉及罪名、量刑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杜某知悉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华商报记者近日获悉,法院认定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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