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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持微信聊天截图讨债 无法证明对方是被告后原告撤诉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8-24 17:38:56
[摘要]办案法官杨宁介绍,能够被作为证据采信,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微信聊天证据的借款纠纷案。

  王刚(化名)诉称,2017年一位同事曾以暂时用钱为由向他借了2万余元。2018年,陆陆续续还了一些,还有1万余元未还。王刚称,两次借款都是刷他的信用卡。因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有其催账、对方答复去借等内容,但原告却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在补充证据期间,原告自行撤回了起诉。

  办案法官杨宁介绍,能够被作为证据采信,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删除,在法庭审理时也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方面,原告提交的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等,聊天界面显示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所以也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 关联性上,原告提交的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的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相关联。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终,原告也了解到自己证据的不足,撤回起诉。 杨宁说,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已逐渐成为民事纠纷中关于意思表示、金钱给付的重要证据。但微信证据属于电子证据,都具有使用人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证明效力。有效利用微信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来源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的当事人,应当确定微信记录的双方为本案的当事人;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并且要具有完整性,能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要尽量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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