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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停业房东收不到租金 法官:不能强制收房 可重签协议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9-03 11:17:41
[摘要]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却因中介公司停业导致无法收到租金,于是起诉了中介公司和租户,但强制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经调解,房东与租户重签了协议。

  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却因中介公司停业导致无法收到租金,于是起诉了中介公司和租户,但强制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经调解,房东与租户重签了协议。

  今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代理,将张某一套房屋对外出租,出租代理期为3年,租金为每月280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并约定了违约条款。由于中介公司后期经营不善,无力履行合同,导致张某无法按期收到租金。近日,张某将中介公司和租户诉至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主审法官薛红安经审理后发现,被告中介公司的停业导致房东和租客利益受损,原告提出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既不切合实际,也于法无据。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确保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尽量减少双方经济损失,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房东和租户之间达成一致,重新签订租房协议,并告知双方对中介公司的违约行为可另行起诉。原告随后撤回起诉,案件得以终结。

  薛红安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该委托关系是一种对内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第三人。虽然原告与中介公司之间解除了委托关系,但房东和租客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合同,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房东不能请求强制收回房屋,法院不会支持其收回房屋的主张,促使房东和租户通过协商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其实质是对双方权利的一种司法保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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