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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过子长县火车站安检带定时炸弹?民警急处置是个充电宝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9-10 07:12:09
[摘要]在子长县火车站,一名旅客行李中携带的疑似“定时炸弹”的物体给延安铁路公安处子长站派出所执勤和民警候车旅客造成了不小的恐慌。就在民警打开双肩包的一瞬间,一捆红色疑似炸药包的可疑物完整的呈现在民警眼前,这个疑似定时炸弹的炸药包旁边,连着一个LED小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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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子长县火车站,一名旅客行李中携带的疑似“定时炸弹”的物体给延安铁路公安处子长站派出所执勤和民警候车旅客造成了不小的恐慌。短短的两分钟,现场的每个人都把心提到了嗓子眼,经过民警果断处置,才发现是虚惊一场。

  疑似定时炸弹

  还连着一个小屏幕

  9月5日9时12分,在子长县火车站,一位20多岁的年轻男子排队进站接受安检时,安检值机员发现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有一个形状疑似定时炸弹的物体,民警随即要求该男子开包接受安全检查,但该男子抵触情绪很大,不愿配合民警工作,他的行为引起了执勤民警的警觉。

  民警向该男子说明相关规定后,要求他配合安检工作,只见该男子很小心地慢慢拉开背包,包内露出一捆红色棍状物品。民警看到该红色棍状物品后立即戒备,命令男子停止手下的动作慢慢放下背包,小心翼翼地将桌上的双肩包拿起,并放置到防爆围栏内进行开包检查。

  就在民警打开双肩包的一瞬间,一捆红色疑似炸药包的可疑物完整的呈现在民警眼前,这个疑似定时炸弹的炸药包旁边,连着一个LED小屏幕。见此情形,民警迅速反应,要求车站工作人员立即疏散旅客,并将情况上报带班所领导。等派出所支援警力到达后,在所领导的安排下民警迅速使用防暴围栏和防暴毯将该疑似“炸弹”圈护覆盖,并划定警戒区域,同时民警立即对该男子进行控制。

  “定时炸弹”为恶搞充电宝

  男子见此情景,才说:“这是充电宝,不要紧张,不是真的炸药包,也不是真的爆炸装置……”

  延安铁路公安处子长站派出所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这个疑似定时炸弹的炸药包十分逼真,有几根雷管被缠在一起,旁边有电线连着一个小小的LED显示屏,屏幕上还会显示数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对男子的话也不能全信。毕竟是公共场所,先要把所有可能存在的隐患降到最低。男子说这是充电宝,那就要拿出来是充电宝的有力证据。

  随后,该男子不慌不忙地打开其手机上的某网购平台,找到购买记录让民警看。经民警仔细核对后,确认该物品为30000毫安的恶搞充电宝,显示屏上显示的是剩余电量。

  误会虽解除了,可让民警和在场的群众都受惊吓不小。问其为什么要买这样的充电宝,以及为什么不及时说明?该男子表示,他就觉得好玩、刺激。买来时间不长,也不常出门,此次外出要打工,便带在身上了,没想到过安检受阻。

  批评教育后

  充电宝被送出候车室

  随后,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因恶搞“充电宝”易令不明真相的人产生恐慌情绪,民警责令男子送出候车室让亲友带回。同时,安检人员会同车站工作人员对候车旅客做安抚解释工作。

  民警提醒:旅客乘坐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出行前,不要因为个人喜好随身或者在行李中携带类似雷管、炸药以及其他外形恶搞的物品或者玩具,如果携带此类疑似物品,在接受安全检查时在公共场所很容易引起恐慌,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可能延误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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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延伸

  “相貌”敏感物品请谨慎携带

  虽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管制。但现实中,“相貌”敏感类物品携带起来还是要分场合的。

  根据《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规定,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是禁止旅客乘机携带的。

  西安地铁发布的违禁品名录中同样提到,乘客禁止及限制携带的违禁品中,同样是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及仿真品,以及爆炸物品包括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仿制品都不可携带上车。

  当下,除了类似于旅客李某购买的炸药包式定时炸弹充电宝外,长相敏感的还有手雷充电宝、液化气罐充电宝;还有仿菜刀手机壳,仿手枪手机壳等。提醒使用者,公共场所请谨慎携带。

  是否触犯法律?

  警方称此类物品尚属监管空白

  对该男子的行为,90%的网友认为这样的恶搞不可取。那么,法律上对此类情况有无明确规定呢?

  处置此事的延安铁路公安处子长站派出所负责人介绍说,仔细查了相关法律,发现没有哪一条适用于男子的行为,最后只能是批评教育处之。

  鉴于这款疑似定时炸弹的充电宝外型与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相似,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危爆科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说,先拿仿真枪来举例,公安部对仿真枪的定义有明确的标准,如对外观、颜色、尺寸及出口比动能均有明确规定。而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主要是从组成要素加以定义,且通常是非制式,不能简单仅从外观、颜色、结构等去作出认定或定性(量)规定。但是,此事件中“充电宝”的外形,容易被误认为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所以一旦发现必须立即管控并加以甄别,迅速判明它里边有无危爆物质,有无要管制的东西,并视情况作出快速妥善处置,该收缴的收缴,如果判明是以爆炸方式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此类物品易在公共场所造成恐慌,还望使用者不要拿到公共场所,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误会。最后,根据《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规定,可能被误认为是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的物品是禁止旅客乘机携带。所以,建议类似物品也应禁止进入铁路、公交等公共领域,杜绝网购和物流寄递。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永进律师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但此案例中的旅客李某,其携带形状疑似定时炸弹的物品,准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虽然在通过安检时被查出,未能乘车,但确实造成了包括安检人员在内的许多人的恐慌,让警察忙活,让候车人员紧张,扰乱了公共秩序。虽然后来查清是虚惊一场,其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在浪费公共资源,此举不可取,更不可效仿。在这里要提醒广大乘客,如果是无意识的尚且能原谅,但如果是故意把虚假的爆炸物带上公共交通工具,扰乱了公共秩序,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通讯员 杨鹏飞 摄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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