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某企业中标某高校供电改造项目。韦某某以该项目施工需要经过该村土地为由,指使刘某某、杨某、刘某等人阻挡工地正常施工,迫使施工方与韦某某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韦某某要挟施工方缴纳50万元管理费,否则工程不能顺利施工,迫使施工方以卫生治理费名义向韦某某指定收款人高某某交纳人民币8万元。
2017年10月,韦某某以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在该村土地上施工为由,向该公司多次提出承包土方工程及收取高额管理费等无理要求。遭该公司拒绝后,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杨某等人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挡工地正常施工,并明确告知施工方在没有与韦某某协商好的情况下不允许施工。同时,他们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挡住工地施工机械迫使工地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