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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视频称要驾车冲撞人群 蒲城县男子获刑1年2个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9-15 14:43:32
[摘要]去年12月,蒲城县手机微信客户端出现一段声称制造公共安全案件的视频,视频中一男子扬言要驾车冲撞人群,造成大面积伤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一审获刑1年2个月。

  去年12月,蒲城县手机微信客户端出现一段声称制造公共安全案件的视频,视频中一男子扬言要驾车冲撞人群,造成大面积伤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一审获刑1年2个月。

  蒲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和其邻居孙某的长期矛盾,为泄私愤,用手机录制其坐在货车驾驶室驾驶员位置视频一段,视频内容为“我现在对社会不满,如果这样下去我将会将所有的人开车撞死,见人就撞……最少撞死五十到一百人,让所有的家庭承受和我一样的痛苦……我现在第一个愿望就是不能让我白死,让路上,最起码要有人陪我一起死,不管他们认不认识,我都要将他们一起弄死……”后该段视频在互联网微信群、QQ群被大量转发、点击,群众纷纷报警,造成该县社会极度恐慌,随即该县启动暴恐事件应急预案,在客运站、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武装巡逻以震慑犯罪。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

  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未查及张某某有典型精神病性症状,其人格有一定程度的缺陷,其2018年12月18日涉嫌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用手机录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内容的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人格有一定程度的缺陷,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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