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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先后两次参加中介“看房送旅游” 最后却买了别家房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10-24 20:36:49
[摘要]张女士先后两次参加中介“看房送旅游”交了定金后,但最终却在其他公司那里买了房。

   看到一家中介公司发放的免费到外地看房的宣传单,能免费住海景房还可以岛边旅游,张女士先后去了两次,但最终却在其他公司那里买了房。因为要求全额退定金的事,她将中介公司起诉,那么,她的要求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今年4月,50多岁的张女士在西安北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放的“看房送旅游”宣传单,称不仅可以免费到山东某市看房、免费住海景房,还可以在岛边旅游。咨询后,她与某中介公司达成书面《看房协议》,约定张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纳押金1万元,由中介公司免费提供机票及海景房住宿。若张女士对房源满意并进行认购,可以用交纳的1万元冲抵3万元现金,如果不满意则无条件退还。

  协议签订后,张女士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了1万元押金,当月前往外地看房后,她称因对商品房不了解,提出能否与丈夫结伴再去看房的要求。中介公司称仅能为一人免费提供机票及海景房住宿,而且根据协议,张女士及其家人不能在此次看房过程中,与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考虑到中介公司团购机票及住宿费价格较低,张女士表示同意自己承担第二次看房的机票与住宿费用,届时由某中介公司从1万元押金中扣除一人的机票及住宿费。双方口头约定一致后,中介公司再次为张女士和丈夫购买机票并提供海景房住宿。

  返回西安后,张女士以其不满意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为由,要求退还押金。中介公司称,因张女士违反协议,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全额退还押金。多次协商未果,张女士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介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

  被告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时称,合同上列明张女士若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引发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张女士违约在先,起诉状上也载明其已经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的事实。但基于诚信,他们愿意在扣除张女士第二次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的款项后退还8000元。

  主审法官林娜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的态度及调解意见,但其既要求中介公司全额退款,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等。中介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表示不愿意再进行调解。

  此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已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依然耐心向双方阐明法理,不厌其烦地进行沟通。10月中旬,在不懈努力下,原告最终意识到自己在其他中介公司购房的行为有悖双方约定,同意被告退还8000元,撤回对某中介公司的起诉。

  因被告负责人要去外地,就将8000元现金交到承办法官手中。法官再次联系原告,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但张女士称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也不会用微信收款功能,自己在家带孙子,无法到法院取款。当日,法官驱车数十公里赶到原告家中,将8000元交给原告。

  办案法官林娜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某中介公司签订的《看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之后和丈夫再次看房时与中介公司达成的口头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双方而言,均应按照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有一方违约,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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