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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 有这些行为注销学籍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9-10-29 18:41:34
[摘要]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

  空挂学籍等7种行为 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近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办法规定,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空挂学籍、泄漏学籍信息等7种行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线下学生 违规录取不注册学籍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中考和录取;在外省参加中考的学生,应在被当地高中录取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跨省转学到我省同类同层次学校。

  经核实,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二)高中阶段在籍;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

  “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转学

  办法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只限于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

  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实际在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生由非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高中,或者由省级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示范高中。

  空挂学籍等7种行为 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学籍档案有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类。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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