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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14岁刑责起点40年没有改变 该不该修改?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10-30 07:28:40
[摘要]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这样一个当口,接连发生了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四川一名初中生在教室内用砖头击打教师头部致重伤……让未成年人犯罪又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涉案的未成年人到底应该负怎样的责任?家庭、学校该如何在日常教育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1.14岁刑责起点该不该修改?

  在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事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专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2018年的资料显示,在统计的90个国家中,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6周岁至18周岁不等,其中,近四分之一的国家设定的起点是14周岁,是最多的;有二分之一的国家设定的起点在14周岁以上(包括14周岁),是最为常见的。

  有舆论认为,有的人明知自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表现得非常猖狂;有的人犯罪手段极端残忍,犯罪之后毫无悔意,法律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规定很不公平。也有人认为,应当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下未成年人发育程度提前的现实,适当降低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14岁以下青少年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年龄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判断是非能力欠缺。对未成年人过多适用刑罚,会导致正常的学习中断,监禁环境对低龄未成年人影响更大,更容易造成反社会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如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说,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更多的社会原因,刑罚惩戒的是犯罪个体,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上,将刑罚完全施加于未成年人本人未免有些苛责。

  “从长远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属于极端个案,因此而修改针对大多数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值得商榷。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表示,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只有将学校教育、家庭监护、政府矫正、司法惩戒等各方面统一起来,才能切实解决问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解决问题,即使降到12岁,将来也可能面临类似的尴尬,11岁杀人怎么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一个选项,最关键的问题是不能出现法律上的空白。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不接受刑事处罚,14岁以下的孩子犯罪怎么办,首先是父母严加管教,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在制度实践当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司法机关遇到类似案件不知道如何处理,这就是立法上的空白。具体如何解决,他认为首先从刑法的角度来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必要的,还包括有委员提出,是不是在刑法当中设未成年人专章;其次是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角度着手,这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个是专门学校的问题,一个是收容教养的问题,还有可能创设新的制度,比如有委员提出来强制教育问题。

  背景

  14岁刑责起点40年没有改变

  事实上,从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进程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认定多次变化

  ■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起点年龄“14周岁”

  ■1951年12月的《关于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问题的批复》规定“12周岁”

  ■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13周岁”

  ■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

  ■1979年和1997年《刑法》沿用了1963年的《刑法草案》第33稿的年龄起点

  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实施以来,40年没有改变。

  2.涉案未成年人到底该怎么办?

  在当前媒体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报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众神经: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承担刑责,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

  “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等于没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苑宁宁表示,目前法律规定的诸如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矫治等措施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不尽人意,才形成了如今的尴尬局面。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说明其家庭已经存在严重问题,孩子身心发展已出现严重偏差,这种情况下再交回父母管教,效果如何保障?谁来负责监督?都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苑宁宁说。记者了解到,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和共识来看,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可采取带有强制性、教育性、拘禁性的机构化措施。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执行标准、执行场所、执行条件、惩戒措施、实施人等,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

  举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拟修订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引发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各参会代表热烈地讨论,如何更好预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是与会人员普遍关注的话题。

  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不少与会人员认为,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涉及严重暴力犯罪,但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其的矫治及处罚措施。

  鲜铁可委员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建立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更好地遏制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发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也建议,根据未成年人的犯错程度分别给予训诫谈话、跟踪矫正、社会观护、强制收容教养等不同处分。同时要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各相关部门跟踪并做好回访记录。

  多位与会人员认为,收容教养制度有利于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行为严重偏常、亟须干预和矫治的问题,建议法律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和完善。

  “修订草案删除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导致分级干预制度设计中缺少了一环,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李钺锋委员提出。

  刘修文委员表示,收容教养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已废止的制度在对象、法律依据上有着明显区别。这项制度虽然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罚措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更合适,也有必要。

  刘修文建议,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认为,对于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建议把社区矫正、专门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场所三者统一起来,建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机制。

  3.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专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教育蓝皮书显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6年至2017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

  孙雪梅说,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很多社会问题折射到儿童教育上。从类似案件中,可以看出涉案未成年人是缺乏教育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说,很多父母存在亲职教育缺失的问题。孩子没有成年人的陪伴和教育,很容易成为问题儿童。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暴露很多不良或违法行为,但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家庭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如果家庭这道“防线”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目前,一些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重成绩、轻规范,很多未成年人并未及时培养基本规范、道德判断能力及法治意识,“从教育角度来说,一定要培养健全的人,而不是培养一个只考高分的人。”

  对于因监护人履职不当、管教不严而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多名专家建议在法律中规定追究监护失职责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法律要对有监管职责的家长具有制约力,对于因教育失职而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家长应承担足以影响其重大利益的后果。

  举措

  干预矫治“问题少年”有法可依

  从现行立法看,对问题少年并没有坐视不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凡是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也许情景就会变得不一般。

  法律既然制定出来,就是要在现实土壤生根发芽,而不能止于挂在墙上、喊在嘴上。当各类主体都发挥了自身作用,当工读学校不再是一个空泛名词,当问题少年都能及早得到干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还会如此刺眼吗?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央视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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