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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应如何惩戒“熊孩子”?宝鸡人大建议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9-12-14 07:48:06
[摘要]针对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宝鸡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邀请中小学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教育部门代表召开座谈会。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守奎提出,《规则》不是放大教师惩罚学生的权力,惩戒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针对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宝鸡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邀请中小学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教育部门代表召开座谈会。会上有校长提出,《规则》中多次使用“适当”等词语,会给教师执行带来困惑,建议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希望对惩戒行为有明确界定

  中小学校长代表提出,《规则》中多次使用“应当”“适当”此类词语,一定程度上会给教师在执行过程中带来困惑,过多的“适当”会让教师无所适从、陷入两难,建议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而且《规则》并未回应学校和教师的两大现实“恐惧”——“双异常恐惧”和“校闹恐惧”,建议能针对这两大“恐惧”提出有意义的规定。

  教师代表认为,对于一些惩戒行为还需要有更明确的界定范围,既让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据可依,也避免教师惩戒“钻空子”。例如:何种程度属于“辱骂”;学生在停课、停学、家长带回教育过程中,责任由谁承担等,都希望能明确规定。

  也有教师认为,《规则》中的一些惩戒行为不恰当,如“面壁反省”一定程度上存在侮辱性质;“反复抄写”,其“反复”程度难以界定,且“抄写”活动在实际教学中能有效帮助学生记忆,惩戒效果比较好。

  学生建议分级分类惩戒

  学生代表建议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特点分级惩戒,根据不同性别学生生理特点分类惩戒。如一般惩戒中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仅适用于初、高中生,小学生则难以完成,“抄课文”对他们来说更可行。进入青春期,男女学生生理差异增大,惩戒应区分男女性别,具有针对性。

  家长代表提出,《规则》中一些条例不够具体明确。如“课后留校教导”应教导多长时间?“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中“适当”程度是什么,建议给出明确界定。还有一些惩戒措施如“运动、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等不够恰当,劳动和运动是光荣和值得提倡的,以此为惩罚,有误导之嫌。

  家长认为,惩罚要兼顾学生权益,不影响学生学习。如“不超过一堂课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在惩戒过程中,学生所耽误的课程应如何弥补?

  座谈意见将报上级教育部门

  座谈中,宝鸡市人大城镇环资工委主任强文认为,《规则》的出台,某种程度上是惩戒教育的“回归”,是对近年来过度“放任式”“奖励式”教育的纠正。《规则》起的是主导、导向作用,宜粗不宜细。

  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守奎提出,《规则》不是放大教师惩罚学生的权力,惩戒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则》必须严格依照《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来制定。

  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都让表示,本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宝鸡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与教育局要及时汇总意见并报上级教育部门。针对《规则》,他建议,对学生的惩戒要有针对性,要处理好原则性和操作性问题,而原则性应放在首位。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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