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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受阻猝死案”一审宣判 劝阻女子无责任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有谋 2019-12-31 07:40:0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某的死亡与劝阻女子孙女士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郭某某家属4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孙某某、小区物业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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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华商报B01版报道的“骑车老人和小孩相撞老人欲离开受阻猝死”案于12月30日上午一审宣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某的死亡与劝阻女子孙女士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郭某某家属4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孙某某、小区物业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诉讼:争执中老人猝死 家属索赔40余万

  孙女士是河南信阳人。2019年9月23日晚7时许,她带着儿子在小区南门附近的广场玩耍。郭某某(男,1962年1月生)骑自行车从小区出门时与一位小男孩相撞。小男孩倒地后,下巴被蹭掉一点皮,有鲜血流出。孙女士扶起小男孩时发现,他是儿子以前幼儿园的同学,遂电话联系其母亲。

  孙女士称,事发后,郭某某没有查看男孩的伤情,推着车子要走。她见状站在郭某某车前,让郭某某等男孩家长来了再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孙女士报警。在等待110的过程中,郭某某自行坐在旁边的石墩上,几分钟后突然倒在地上。孙女士赶紧拨打120,经抢救,郭某某不幸身亡。

  事发后,郭某某的家属将孙女士及小区物业起诉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孙女士及小区物业赔偿402647.54元;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小区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天。

  12月12日下午,该案在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

  判决:老人死亡与劝阻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2月30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处获悉,当天上午,该案一审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郭某某家人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女士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女士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女士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女士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孙女士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虽然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女士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某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在郭某某与孙女士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法院宣判后,孙女士当庭落泪,感谢法院依法公正公平作出判决。12月30日中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王维维、孙女士均表示,由于案件是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第三方律师:判决为公民提供了正确的行为指引和准则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未判定孙某承担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孙某言语并不过激,未与郭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所以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郭某某本身患有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孙某对此并不知情,所以郭某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称,一审判决体现了法院公正裁判,彰显了司法关注民生,为公民提供了正确的行为指引和准则,明确了什么情况属于合理限度,同时,弘扬了保护弱者、关爱儿童的精神。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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